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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文物春秋】新《文物保护法》有哪些新?
编者按:
追寻历史,传承文化。为了让广大群众和文物爱好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巍山丰富的文物古迹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我们特开设“巍山文物春秋”专栏。在这个专栏中,我们将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聚焦巍山文物,记录普查工作中的点点滴滴,带您穿越时空,领略那些被岁月尘封的魅力,感受历史与现代的交融碰撞。今天推出第七期《新〈文物保护法〉有哪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新《文物保护法》新在哪里?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历代
促进科学研究工作
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文物
文物受国家保护
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可移动文物
01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
02
艺术品
03
工艺美术品
04
文献资料
05
手稿
06
图书资料
07
代表性实物等
坚持方针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不可移动文物
01
古文化遗址
02
古墓葬
03
古建筑
04
石窟寺
05
古石刻
06
古壁画
07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考古发掘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馆藏文物
国家鼓励和支持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有关部门
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文物收藏单位
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文物收藏单位
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博物馆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民间收藏文物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禁止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
(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文物出境进境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字金美
责任编辑:杨继稳
审核:左文清
终审:邱兴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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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巍山文物春秋】新《文物保护法》有哪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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