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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扑伤骨折半年后因心衰去世,法院判决养犬人担责3%

张理晶、牛腾州/楚天都市报
2019-03-01 10:2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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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散步时被金毛犬扑倒导致肱骨骨折,住院25天,产生费用11万余元。半年之后,老人再次入院因心力衰竭去世。家属称老人去世与半年之前被狗扑倒有直接联系,向狗的主人索赔40余万。汉阳法院认定,老人被狗扑倒受伤与死亡之间参与度为3%,狗主人应赔付前期医疗费用11万余元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费用8000余元。近日,武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汉阳某小区开店的黄某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16年4月5日下午,黄某让其店员帮忙在小区周围遛狗,在遛狗时由于没有系绳,与正在散步的李婆婆相遇,金毛犬将其扑倒摔伤,事发后黄某带李婆婆到医院治疗。李婆婆被确诊为肱骨骨折,需住院治疗,黄某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25天后,李婆婆出院,治疗费用合计11万余元。同年10月,李婆婆因病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力衰竭,于同月因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婆婆的儿子周某找到黄某,认为其母的去世与被黄某的狗扑伤有直接关联,要求黄某赔偿李婆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3月,汉阳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婆婆被狗扑伤后的伤残等级,以及李婆婆被狗扑伤与其死亡原因进行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婆婆因严重肝功能障碍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不排除被狗扑倒受伤后因营养不良对肝脏疾病发展有一定加促作用,考虑参与度为1%至5%。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婆婆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1万余元应由黄某承担。另外,基于本案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酌情认定李婆婆被狗扑倒受伤与死亡之间参与度为3%,黄某应赔偿李婆婆第二次住院治疗至死亡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7470元与家属精神损失费1500元。

原告周某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二审法官表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该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该赔偿李婆婆第二次入院治疗至死亡期间产生的费用。一审时原告、被告对法医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二审认为,该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合理,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妥。因为原告母亲的死亡无法证明与被狗扑伤有关,故法院只对原告母亲第一次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并根据3%的参与度给予后期赔偿。所以,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被狗扑倒骨折的老人半年后因心衰去世 法院判决养犬人承担3%责任》)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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