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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致七旬妇女死亡强奸案重审:改判上诉人死缓限制减刑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2019-02-28 12: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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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嘉禾县公安局民警押着李金标指认犯罪现场。图片来源:三湘都市报

尾随抢劫妇女,强奸同村76岁老人并致其死亡……湖南嘉禾县男子李金标在当地可谓声名狼藉。2010年案发后他逃往缅甸,此后被抓。9年来,如何对其定罪量刑受到舆论关注。

李金标的犯案数量曾是争议焦点——警方查出他犯案15起,包括强奸、抢劫和强制猥亵妇女,而检察院仅起诉了其中6起,一审法院认定5起,二审法院则认定2起。

审理此案的郴州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均判处李金标死刑。2018年10月,最高法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判决,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

2019年2月27日,李金标的姐姐李水英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已收到重审此案的判决书。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金标犯强奸罪和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发案数量:警方查明15起,法院二审认定2起

1965年出生的李金标,是郴州市嘉禾县盘江乡李家村人。2010年2月26日,同村一名76岁妇女被发现死于床上,生前遭遇强暴。嘉禾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将李金标列为嫌犯。当年12月,民警在缅甸境内将逃窜至此的李金标抓获。

2011年初,嘉禾县警方向媒体介绍,自2000年至2010年的10年间,李金标对妇女实施强奸、抢劫、猥亵等行为,包括奸杀13岁女孩、七旬老妪,先后犯案15起。不过,郴州市检察院仅起诉了其中6起。

2012年5月,郴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金标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多人,其中致一人死亡,共作案5起。

2013年11月,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金标作案2起。

判决书显示,2010年2月26日凌晨,李金标潜入同村七旬妇女文某家,翻找财物后对文某实施猥亵,为防其出声,用手掐住文某的颈部,欲实施强奸,但未成功,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文某因颈部受到暴力扼(掐)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一起刑案发生在当年4月18日凌晨。当时李金标在嘉禾县体育路尾随独自行走的妇女刘某,后来将其按倒在地欲抢手机,刘某呼救反抗,李金标逃离。

李金标一案,警方查明他作案15起,但二审法院仅认定其中2起。侦办该案的嘉禾县公安局一度受到质疑——一些无头案被“栽赃”给李金标?据《南方周末》2014年报道,负责此案的时任嘉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雷建廷解释,当年公安办案对证据的固定比较粗糙,导致有些证据缺失。

高院重审: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湖南省高院2013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李金标涉及3起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的判决,维持了以强奸罪判其死刑的一审判决,对另一起抢劫犯罪也予以认定,判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李金标执行死刑。

二审判决近五年后,2018年10月26日,复核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李金标强奸、抢劫被害人文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湖南省高院的此次重审,没有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7日,该院作出(2018)湘刑终484号刑事判决。

“本案虽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但事实清楚,不属于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情形,决定不开庭审理。”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表述。

此次重审的判决书显示,经查,原判认定李金标对李某某、雷某某、彭某某实施的3笔犯罪,主要是依据李金标的口供,证据尚不确实、充分,认定李金标实施该3笔犯罪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认定李金标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当,应予纠正。

湖南省高院重审认定了李金标2起犯罪事实:强奸、抢劫并致死被害人文某,以及抢劫被害人刘某。

湖南省高院认为,李金标犯强奸罪致一人死亡,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考虑侦查机关对本案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存在瑕疵等情况,对李金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还认为,依据李金标的犯罪性质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对其限制减刑。

湖南省高院遂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金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此外,此次重审还判决:“对上诉人李金标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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