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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荞都锐执·春季】“子债”可以“父偿”吗?被执行人,别再让父母为你忧心

2025-03-25 17:30
内蒙古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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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句俗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传统观念里,父母与孩子是一家人,一方欠债,都可以由另一方代为偿还。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的家人偿还执行款吗?“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这样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近日,库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在法院干警上门释法说理,详细阐明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父亲主动为孩子偿还了执行款。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张某租赁孙某房屋,因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张某向孙某出具了一张4000.00元的欠条,约定2019年6月20日偿还,到期后张某未按照约定给付房屋租赁费。孙某一直索要未果后于2024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得胜诉权益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执行过程,执行干警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某到法院接受调查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张某称自己在外地不方便过来便挂断了电话,执行干警再次拨打电话,电话已被拉黑。执行法官随即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张某家中,但其家中仅有被执行人的父母在家。

看着登门的执行干警,张某父亲热情招待,看着忙碌的张父,执行干警明白其并非不明事理之人,便向张父详细阐明了执行程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希望张父能督促张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在法院干警的释法说理下,张父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表示“我儿子欠钱不还,不讲信用,是我没有教好他,这个钱我替他还。”当场将案件标的款共计4000元给付完毕。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张某与其父母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张某的债务,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偿子债”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拒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张某的父母“父偿子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法定情形及案外人自愿代替偿还债务等情形下不能被强制执行。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偿子债”显亲情。执行干警用心用情释法说理,张某父母以实际行动言传身教,给儿子补上了“诚信”的重要一课。希望被执行人都能够积极践约、主动履行,别再让父母忧虑担心!这既是对失信行为的补救,也是内心诚信的回归。

文字:执行局 李晓旭

图片:执行局

原标题:《【荞都锐执·春季】“子债”可以“父偿”吗?被执行人,别再让父母为你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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