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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说法】 莫行掩耳盗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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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

电动车上的手机不翼而飞,
有人称那是“捡”的手机。
你品,你细品……
这是能“捡”的吗?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的一天中午,尚某某在自家商铺门口看见一辆电动车前置篮内有一部苹果手机,顿时心生贪念,将手机“捡”走并藏匿。被害人代某某返回寻找手机时发现手机丢失,报警案发,后尚某某被查获,悔不当初。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200元。
审查认为
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街头巷尾电动车,篮之中物捡不得。一时贪念悔难言,路不拾遗好品格。电动车上捡手机,看似得了大便宜,实际已触犯法律红线,这样的便宜沾不得,提醒广大网友切不可以“掩耳盗铃”般的侥幸心理,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牢记“捡漏”有风险,伸手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周检说法】 莫行掩耳盗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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