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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干预案件?最高法: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规制审判权
2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及《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针对如何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作出回应:院、庭长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规制审判权。
按程序履职不算干预,怠于监督管理应追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胡仕浩指出,实践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最终也是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所以,我们应当从法院整体责任的角度,来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胡仕浩解释,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对于“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胡仕浩指出,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基于此,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院、庭长履职全程留痕,不能行政规制审判权
胡仕浩还指出,为确保权责一致,一般都会有对应的院、庭长制定责任清单。
“正面清单规定应当做什么,负面清单规定不能做什么,要明确院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有了清单,院庭长能管什么、该管什么、凭什么管、什么时候管、不管会有什么后果,都一目了然、有章可循。”胡仕浩表示,既要强调院庭长不能做什么,也要明确院庭长应当做什么,“目前,北京、江苏、贵州、福建等地法院制定了院庭长权力清单”。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五五改革纲要”亦提出,要“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
“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规制审判权力,不能超越职权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按照纲要规划,所有审判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能脱离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
胡仕浩称,最高法院将进一步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出台更加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确保院庭长依法履职,责任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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