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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洹法说案】“按键”伤人,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权的边界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引发大众的广泛关注。近日,北关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前女友在网络侵犯现女友名誉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白曾是一对恋人,后二人和平分手。分手后,小王结识了小蓝,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小蓝对小王的前女友小白充满好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她频繁浏览小白的微博、抖音等个人互联网平台,甚至还添加了小白的微信。

之后,两人在聊天过程中产生了言语冲突,不欢而散。小白因此事气愤不已,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将小蓝的多张照片发布到微博、抖音平台上,并配上贬损、嘲讽的文字。

小蓝发现后,立刻拨打了110。经公安机关调解,小白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小蓝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已受到侵害,遂将小白诉至法院,要求小白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关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白在个人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小蓝的照片,并配以不当文字,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小蓝名誉权的侵害,导致小蓝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官当庭对小白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小白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小蓝诚恳道歉。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两个女孩敞开心扉,最终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李田田
北关区人民法院
三级法官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社交平台发布言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侵权人若遭遇类似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证据,随后可向相关平台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侵权删)
原标题:《【洹法说案】“按键”伤人,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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