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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房产证上加名,离婚时就能分到房产了?
实践中
经常出现男女双方
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约定将一方名下的房产转给另一方
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
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又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解释(二)》第五条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01
第一种情况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01
《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例子
比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如10年、20年等),虽没有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如果接受房产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房产一方基于与给予方之间的约定主张房产归自己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所有。
★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法院可以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但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02
第二种情况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02
《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例子
比如,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与崔女士结婚后,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夫妻二人名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房产“加名”,两人共同生活十一年,无婚生子女,离婚时两人名下的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因分割份额产生纠纷。这个案件中,该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超十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再比如,另一个案例中,许先生与范女士结婚后,许先生父母将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在小两口名下,两人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4年后离婚,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范女士要求平分,许先生不同意。法院认定这所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是许先生父母基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等情况,判决案涉房屋归许先生所有,酌定许先生给予范女士房屋经济补偿7万元。
提问被胁迫、欺诈“加名”怎么办?
回答
依据《解释(二)》,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标题:《【巾帼普法】房产证上加名,离婚时就能分到房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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