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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注释学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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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注释学习版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读:
本司法解释系为解决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一些疑难复杂情形的法律标准统一适用。具体包含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1=举例=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认定赠与情况=赠与双方还是单方=有约看约+无约推定赠与双方
1.1.1=夫妻双方离婚=该房屋=审查具体出资来源
2=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
2.1=明确=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3=问题导向原则
3.1=主要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
3.1.1=父母出资=子女购房
3.1.2=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3.1.3=同居=财产分割
3.1.4=夫妻间=给于房产
3.1.5=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赠与
3.1.6=离婚协议=财产给予子女
4=内外有别原则
4.1=外部关系=维护=公示公信基础=市场经济规则
4.2=内部关系=维护=婚姻家庭内部=保护配偶另一方=合法权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关于解决=重婚婚姻=效力问题
1=关于婚姻重婚无效的关联法条=民法典1051条+婚姻编解释(一)10条
1.1=民1051=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解释(一)10=法定无效情形起诉时消失=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践中=对解释(一)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有不同意见
2.1=少数观点=效率优先
2.1.1=提起诉讼时=原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死亡=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2.1.2=理由=减少当事人=二次登记结婚行政成本
2.1.3=法律效果=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死亡=起算=重婚婚姻=有效
2.2=官方观点=重婚+未达法定年龄及隐瞒重大疾病=违法程度不同
2.2.1=重婚=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益
2.2.2=未达法定年龄+隐瞒重大疾病=违反婚姻私益
2.3=重婚=违反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本解释明确=不予补正=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2.3.1=重婚有善意一方=不影响重婚婚姻无效效力2.3.1.2=理由=重婚婚姻=严重违反善良风俗+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构成犯罪=公益大于私益
2.3.2=重婚善意一方救济=依据民法典1054=赔偿请求权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假离婚”规则
1=已登记离婚=婚姻关系解除=不可逆
1.1=以“假离婚”=主张离婚无效=不支持
1.2=理由1=婚姻关系=无效情形=法定=重婚+未达法定年龄+重大疾病
1.3=理由2=婚姻关系已解除后=确认无效的效果=重新领证=法院不再处理=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本条=规制=通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538+539=具体规则如下:
1.1=民538=无偿减少责任财产=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2=民539=不合理价格转让或受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离婚协议性质=特别合同=具有人身(伦理)+财产双重属性=财产分割约定=仅为组成部分
3=债权人=对损害其债权行为=可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可被撤销
3.1=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保持审慎态度=财产不均等分割=未必损害债权人
3.2=审查依据=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事实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无偿+低价处分债务人责任财产
4=适用要点
4.1=债权人债权=发生=离婚前
4.2=该债务=夫妻个人债务
4.2.1=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同时主张=不需要启动撤销权
4.3=夫妻离婚恶意逃债=可能存在=民法典恶意串通情形=请求权竞合
4.3.1=恶意串通情形=债权人=举证责任较高=可选择适用撤销权诉讼
4=本条原则=衡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未成年子女和受损夫妻一方利益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解读:
本条=关于双方无婚姻关系仅同居关系=财产处置问题
1=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配
1.1=有约按约
1.2=无约
1.2.1=个人所得
1.2.1.2=工资+奖金+劳务+知产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单独生产、经营、投资收=个人所有
1.2.2=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1.2.2.1=按出资比例
1.2.2.2=共同生活情况=同居时间长短+付出情况+一方是否有暴力行为等过错(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1.2.2.3=共同子女有无=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直接抚养一方=特别考虑
1.2.2.4=财产贡献大小=共同投资+增值部分=一方主要经营=不能完全按出资比例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本条=关于房屋更名和加名的房屋权属和分割问题规定
1=婚前或婚内=约定更名或加名+离婚诉讼时=未登记
1.1=先行协商
1.2=协商不成=法院裁量=一方拿房+一方得补偿
1.2.1=所有权+是否补偿+补偿金额=考量因素
1.2.1.1=婚姻存续时间
1.2.1.2=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1.2.1.3=离婚过错
1.2.1.4=家庭贡献大小
1.2.1.5=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2=婚前或婚内约定=约定更名或加名+离婚诉讼时=已登记
2.1=先行协商
2.2=协商不成=法院裁量=一方拿房+一方得补偿
2.2.1=所有权
2.2.1.1=婚姻存续时间过短+无重大过错=给于方
2.2.2=补偿=获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
2.2.3=是否补偿+补偿金额=考量因素
2.2.3.1=给予目的
2.2.3.2=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2.2.3.3=离婚过错
2.2.3.4=家庭贡献大小
2.2.3.5=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3=给予方撤销权
3.1=给予方=有证据
3.2=接受方=损害合法权益行为
3.2.1=欺诈
3.2.2=胁迫
3.2.3=严重侵害给予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3.2.4=不履行=对给予方抚养义务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关于夫妻一方“网络打赏”行为认定和法律后果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066+民法典1092
1.1=民1066=婚内分割财产情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2=民1092=因过错行为导致少分份额=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对民1092=挥霍=具体解释
2.1=未经另一方同意=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
2.2=夫妻共同财产=网络平台打赏=无权处分
2.3=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
2.4=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损害程度高
2.5=婚内或离婚时=分割=不分或少分=惩罚性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婚外情”赠与财物相关规定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57+民法典1066
1.1=民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民1066=婚内分割财产情形规定
1.3=民1092=因过错行为导致少分不分
2=婚外情目的=赠与+低价转让=合同无效
2.1=原则=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赠与或低价转让=广义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2.2=例外=婚外情目的赠与或低价转让=客观婚外情行为+主观过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2.3=无婚外情目的=一般赠与+低价转让=不适用本条
2.4=婚外情目的赠与或低价转让行为=婚姻内+离婚后=均可适用本条
2.4.1=理由=处分财产行为=婚内发生+法定不分或少分情形=离婚后=依然可要求全部返还
2.4=无效后果=按民157规则
3=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目的赠与或低价转让行为=婚内或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分或少分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解读:
本条=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具体规定
1=父母一方全额出资
1.1=约定=儿女一方=按约
1.2=无约=离婚分割时
1.2.1=所有权=可以=出资人子女
1.2.2=补偿=另一方
1.2.3=是否补偿+补偿金额=考量因素
1.2.3.1=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1.2.3.2=离婚过错
1.2.3.3=家庭贡献大小
1.2.3.4=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2=父母一方部分出资+父母双方均出资
2.1=约定=儿女一方=按约
2.2=无约=离婚分割时
2.2.1=所有权+补偿=出资来源+比例=基础
2.2.2=考量因素
2.2.2.1=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2.2.2.2=离婚过错
2.2.2.3=家庭贡献大小
2.2.2.4=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2.3=举例=双方父母出资=8比2
2.3.1=房屋80%=出资比例一方
2.3.2=出资比例另一方=补偿=可能低于20%或大于20%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读:
本条=夫妻共同出资+登记一人,登记一方转让股权的效力
1=股权=单独权利种类=财产权利+人身权利
2=股东资格=行使股权前提=内外区分
2.1=对内=看股东名册
2.2=对外=看工商登记=商事外观主义
2=登记一人=该登记人=可行使股东权利
2.1=夫妻共同出资一方=未经登记或计入股东名册=无股东资格
3=原则=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股权=有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
3.1=即使=广义认定=无权处分=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4=例外=另一方有证据=登记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合同无效
4.1=无效理由=民法典15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均登记为股东离婚后对股权分割的规定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087
1.1=民1087=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对股权归属=有约按约
3=无约
3.1=夫妻共同出资+均登记为股东=区分原则+穿透思维+等价思维
3.1.1=对外=第三人+公司=商事外观主义=夫妻二人=均为股东=均享有股权
3.1.2=对内=夫妻间=夫妻共同出资股权=财产来源同一=穿透思维=夫妻共同财产
3.1.3=分割共同出资股权=等价思维=分割共同财产=不按=章程或股东名册出资额比例分割3.1.4=分割原则=保护子女+保护女方+保护无过错方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解读:
本条=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997
1.1=民997=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规则=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快速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
2.1=侵害主体=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
2.2=侵害行为=抢夺+藏匿
2.3=救济主体=另一方父母
2.4=救济方式
2.4.1=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4.2=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止令
3=非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紧急逃离
3.1=抢夺或藏匿一方=要有证据+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3.2=另一方=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赌博+吸毒+家暴等
3.2=抢夺或藏匿=合理理由=自助行为
4=法院做法=告知抢夺或藏匿一方=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解决
4.1=不得持续进行自助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997
1.1=民997=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规则=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快速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
2.1=侵害主体=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
2.2=侵害行为=抢夺+藏匿
2.3=救济主体=另一方父母
2.4=救济方式
2.4.1=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4.2=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止令
3=非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紧急逃离
3.1=抢夺或藏匿一方=要有证据+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3.2=另一方=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赌博+吸毒+家暴等
3.2=抢夺或藏匿=合理理由=自助行为
4=法院做法=告知抢夺或藏匿一方=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解决
4.1=不得持续进行自助行为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解读:
本条=关于监护权纠纷中明确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1=本条的关联法条=民法典1084条
1.1=民108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夫妻分居但未离婚期间内=暂时确定抚养事宜+抚养人对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明确=民法典34.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具体形式
2.1=未离婚=一方抢夺或隐匿子女=民法典仅规定=另一方仅有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权=无关于抚养事宜和协助履行监护职责规定
2.2=未离婚=一方抢夺或藏匿子女=新解释=按离婚后相关规则适用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读:
本条=关于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问题
1=被扶养的对象=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
1.1=未满两周岁=按民法典规则
2=适用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3=不被优先考虑作为扶养人的情形
3.1=家暴或虐待+遗弃
3.2=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重婚+婚内同居
3.3=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无3.1或3.2行为的
4=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原则=除上述外=还包括=子女年龄+性别+对双方感情依赖+双方经济情况等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并登记孩子名下问题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35
1.1=民35=履行监护职责遵从的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父母=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
2.2=房屋财产来源=夫妻共同财产=穿透思维=房屋=夫妻共同财产
2.3=父母处分房屋=有权处分=不属于=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情形
2.4=禁止反言=保护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关于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约定问题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084
1.1=民108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2=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效力=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约定一方扶养+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有效=有相对性和拘束力
3=离婚协议=对被扶养子女效力=无法律约束力
3.1=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变化=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子女的必要费用显著增加
3.2=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享有请求权=可请求该方支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考量因素
4.1=离婚协议整体约定
4.2=子女实际需要
4.3=另一方负担能力
4.4=当地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本条=关于离婚后一方违反抚养义务的后果
1=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约支付抚养费
1.1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享有支付抚养费请求权
2=不直接扶养子女一方=未按约支付抚养费
2.1=子女=已经成年+能独立生活
2.2=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支付抚养费请求权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读:
本条=对继父母子女间关于扶养关系的认定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072
1.1=民1072-继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考量因素
2.1=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基础
2.2=共同生活期间
2.2.1=是否实际生活照料
2.2.2=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2.2.3=是否承担抚养费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解读:
本条=关于重组家庭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问题
1=离婚后=继父母=原则=继子女无权利义务关系
1.2=例外
1.2.1=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1.2.2=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续共同生活
2=离婚后=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2.1=特殊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必要要件
2.1.1=考量因素=继父母提供过抚养教育+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
2.1.2=满足以上=需要赡养
2.2=继父母=虐待或遗弃过=不需要赡养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协议离婚把财产都给子女的法律效果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522.2+民法典1087
1.1=民522.2=向第三人履行规则=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1.2=民1087=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
2=财产给予子女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处分约定
2.1=财产给予子女约定=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不可分割整体=不可单独任意撤销
2.2=例外=允许单独撤销约定=财产权利转移前+另一方同意
3=离婚协议=回归思维=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性=一方违反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主张+子女无权主张
4=例外=相对性的突破=参照民522.2和合同编真正利益第三人规则=协议明确约定=有效=子女可直接主张
5=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5.1=举例=孩子非亲生
5.2=保护受损方财产权益=允许其撤销+同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5.3=分割共同财产=按民1087条分割规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解读:
本条=细化民1087条经济补偿的数额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088
1.1=民1088=离婚经济补偿规则=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经济补偿请求权=要件
2.1=能否主张=夫妻一方=有证据
2.2=法院裁量补偿数额=考量因素
2.2.1=义务投入时间
2.2.2=义务投入精力
2.2.3=对双方影响
2.2.4=给付方负担能力
2.2.5=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本条=鼓励全职太太=法律上认可=不上班一方=管理把持家庭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本条=关于困难帮助的请求权
1=本条关联法条=民法典1090条
1.1=民1090=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满足困难帮助的要件
2.1=生活困难发生时间=离婚时=非离婚以后发生
2.2=一方确有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年老+残疾+重病等
2.3=提供一方=有负担能力=提供帮助后不会降低一般生活水平
2.4=时间限制=经济帮助不是抚养义务=原则=临时性措施
2.4.1=若无房可住等非常困难情形=个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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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注释学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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