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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务派遣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劳务派遣和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相关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通过法理情并重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该保安公司为加油站提供保安服务,加油站支付相应的服务费。2024年6月1日,53岁的李某(女)受聘于该保安公司,并由保安公司安排在加油站从事保安工作。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保安公司发放。李某在此前无固定职业,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已达女职工50岁的退休年龄,但因缴费未满15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6月15日,李某在加油站工作时受伤,导致左手指拇指节指骨骨折。
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将保安公司和加油站诉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保安公司辩称,李某在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处
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了解到李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实际目的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果直接判决,不仅无法解决李某的实质性诉求,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甚至引发系列诉讼。

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和释法说理。一方面,法官向李某解释,她未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李某在入职前无固定职业,且不以保安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对保安公司的工作依赖性较低。此外,李某受聘时已超过国家关于女工人50岁退休的年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向李某释明,关于工伤赔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本案中保安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李某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只能通过民事侵权获得救济。

另一方面,保安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应进行赔偿;对此法官向保安公司指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和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如不进行一定的赔偿,势必对公司形象、业务发展、人员招录等多方面造成影响,同时如本案不能彻底解决,李某有继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可能。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初衷,建议保安公司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
最终在情理法的综合考量下,经过多次耐心调解,保安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李某赔偿款20000元,李某撤回了对保安公司和加油站的起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1.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及两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本案中,保安公司系李某的用人单位,某加油站系李某的用工单位,保安公司与加油站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2.“退休人员”能否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但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与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也不能被劳务派遣。
本案通过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依法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又通过调解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严格依法裁判,又注重人文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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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劳务派遣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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