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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一村民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开采膨润土近千吨,被罚款六千元
辽宁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一名村民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采膨润土近1000吨被处以6000元罚款,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通报介绍,2024年11月9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接到义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反映义县城关满族乡关帝庙村村民马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经查,2024年7月,马某某利用钩机、铲车、翻斗车,在头道河镇邹家屯村大凌河南岸山上非法开采膨润土近1000吨,导致保护区内部分植被遭到损毁。经核实,其开采地点位于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保护区范围内。
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地对马某某处以6000元罚款,责令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破坏巨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经济罚款,还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厉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一起案例为某塑料制品厂未批先建案,2024年7月1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建设年产3万吨PET再生瓶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1年)》规定,该项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检查时,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现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补办环评手续并获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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