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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如何处理?
原创 严婷&姜阳喆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双方争执不下的内容。但实际上,除了抚养权的归属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监护权纠纷也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所关注的问题。此前,全国法院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引发关注,那么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监护权究竟该归谁所有?
案情
概要
王某(女)与赵某(男)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生育一女。后因夫妻矛盾日益加剧,2020年5月起王某与赵某开始分居,离婚协议事宜一直未如期推进,孩子暂时跟随王某一起生活。
2020年8月,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赵某与其母亲在探望过程中私自将女儿抱走,带到了农村老家。此时,女儿还在哺乳期,王某每次要求探望均被赵某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遭法院驳回。离婚不成,双方依然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见到女儿,王某又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将女儿送回,并由己方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法院以王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未抚养好女儿为由,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请,王某遂向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的审理,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改判女儿暂由王某直接抚养,赵某可探望女儿,由王某配合其探视。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私自将女儿带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双方虽然已经分居,但婚姻关系仍并未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孩子抚养监护的问题。
一、赵某私自将女儿带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赵某及其母亲私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带离王某身边,导致王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也使女儿被迫离开母亲,失去母乳喂养的条件,无法得到母亲的照顾。因此,赵某及其母亲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侵害了王某所享有的监护权。因此,一审法院以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驳回诉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的抚养监护该如何确定?
在本案中,孩子还在哺乳期,此前一直由母亲王某照顾抚养,起诉时也未满两周岁,属于低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双方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显然,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女儿来说,由母亲直接抚养是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
三、婚内监护争议是否都可以通过监护权纠纷解决?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婚内监护争议需要同时满足一定的要件。
一是要满足“处理婚内监护权的紧迫性”,比如本案中的情况,孩子被其中一方强行带走后长期跟随其共同生活,导致另一方在后续抚养权的争取当中处于不利地位。二是夫妻双方后续需要通过诉讼处理婚姻关系及相关人身和财产关系。
四、能否适用人格权侵害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对于身份权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所以,在确实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藏匿孩子”所对应的抚养权纠纷可以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本期文章作者

严婷
家与家律所 副主任
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上海律协第十二届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7年,经办800+婚姻家事案件,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与调解心得,擅长处理疑难案件,化解复杂矛盾
擅长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内财产保护、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等

姜阳喆
家与家律所 专业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婚调委调解员
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纠纷、股权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及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等
原标题:《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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