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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咬”人,谁来“医”?——文昌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03-19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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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文昌市人民法院 文昌法院

公共设施安全似城市的隐形护盾,默默守护着居民的生活。它虽不引人注目,却在每个角落发挥作用。若护盾有隙,危险便如利刃,轻易穿透,打破城市的安宁,威胁大众的生命财产。

——“麦文”致读者

小井盖,大民生。城市的日常运转依赖于完善且安全的基础设施,而窨井设施便是其中关键一环。一旦这些设施出现问题,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它清晰展现了窨井设施隐患引发事故的全过程,以及后续责任认定的情况,让我们能更直观地认识到保障窨井设施安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井盖“失职”伤人

2022年10月27日晚,甲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途经文昌市某路段时,由于道路右侧的下水道井盖缺损下陷与路面不平,道路管理部门发现隐患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及时修复,致使甲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跨压过缺损的下水道井盖时摔倒受伤,造成甲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并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事后,交警在该起单方责任事故中认定“道路管理部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槌“定责”清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道路管理部门作为案涉井盖的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未能发现和处理井盖缺损下陷问题,导致甲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且道路管理部门也未能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因此,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案涉井盖的管理义务,导致甲骑车跨压过缺损的下水道井盖时摔倒,造成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道路管理部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甲不承担事故责任”,客观公正,责任划分合理,依法予以认可。对于甲的各项损失,道路管理部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井盖“责任”重如山

看似微不足道的窨井盖,实则紧密关联着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依据相关职责规定,对窨井负有管理及维护责任的部门与人员,必须切实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一旦发现井盖存在缺损状况,应即刻采取妥善处置措施,及时设置醒目的警示防护标志,并迅速开展维修、更换工作,以此杜绝潜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范因井盖缺损导致人员损伤,进而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撰稿:王秋雅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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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井盖“咬”人,谁来“医”?——文昌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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