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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竞争类国企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升效率,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点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对于以完成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功能类国有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根据完成任务和提供服务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是完善工资内部分配管理,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兼顾市场竞争力和工资持续增长能力,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人才倾斜,逐步理顺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等各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事会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集团公司每年定期将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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