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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失理智 寻衅滋事陷囹圄
悠闲的烧烤摊、热闹的KTV.......当推杯换盏间气氛渐浓,有人借着酒劲肆意妄为:掀翻桌椅、辱骂路人、损毁财物等等,这些看似“耍酒疯”的行为,可能已触碰《刑法》第293条的红线。


36岁男子于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后,在回家途中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任意损毁路边停放的车辆,造成六辆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80元。尽管于某酒醒后追悔莫及,积极赔偿了全部损失,但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这起看似偶然的酒后冲动事件,背后折射出公众对寻衅滋事罪认知的盲区。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无论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还是任意损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要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都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于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经济损失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更直接扰乱公共秩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担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任何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处兼具惩戒与震慑作用。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量刑到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再到必须承担的民事赔偿、犯罪记录带来的政审限制及失信风险,违法成本远超出多数人的想象。于某的案例正是鲜活例证——一时的酒后失控不仅令其深陷囹圄,甚至会对未来的职业发展等产生影响。这警示我们,酒精或许能麻痹神经,但法律永远清醒,每一次对规则的漠视,都可能让“酒局”变成“局中局”。让我们共同筑牢法律防线,以理性为盾,以文明为刃,守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酒能助兴,亦能乱性,莫让一时冲动,毁掉一生前程!

供稿 | 兰翠翠
编辑 | 马佳会
初审 | 王文桃
原标题:《酒后冲动失理智 寻衅滋事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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