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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络售卖“黄牛票”,销售者虚假交易终赔付——万某与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直播带货伪劣产品,销售者五倍赔偿——杨某与曾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培训机构擅自停课,剩余费用需返还——刘某与某艺术培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家居定制“偷梁换柱”,定制商欺瞒应担责——贺某甲与某定制家居店装修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知名品牌被假冒,销售者知假卖假终获刑——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一
网络售卖“黄牛票”,销售者虚假交易终赔付——万某与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万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谢某购买2张某歌星于2024年2月举办的悉尼演唱会VIP1套票,每张票价8000元,并约定于2024年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发放实物票或者解锁电子票条形码及VIP1礼盒。万某依约支付全款后,谢某未按约定交付门票,导致万某与其朋友远赴悉尼后无法入场观看演唱会,产生机票、住宿、餐饮等直接损失。经协商无果,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退还门票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演唱会门票,已构成违约且导致了万某的损失,遂依法判决谢某返还万某支付的16000元,向万某支付食宿等损失13157.15元以及维权费用3500元,并按照已付票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48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购票已成为消费者获取文娱资源的重要渠道,但“黄牛”囤票、虚假交易等问题也随之频发。本案中,谢某作为非正规票务销售者,未履行交付义务,直接导致消费者跨国观演计划落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谢某退还全部门票款、支付高额违约金并赔偿必要损失,不仅向社会传递出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的观念,更有利于对职业“黄牛”形成震慑,防止“黄牛”倒票乱象蔓延形成现实危害,为构建安全放心的文娱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提醒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门票,以免因购买非正规途径的票证造成财产损失乃至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二
直播带货伪劣产品,销售者五倍赔偿——杨某与曾某产品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通过某网络社交平台向曾某购买了3000余元的减肥产品。之后,杨某服用该减肥产品出现了口渴、头晕等副作用。杨某发现该减肥产品上的生产信息均系虚假信息,于是将该减肥产品送往某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减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药品中的成分。经协商无果,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退还货款,并以购货款十倍标准支付赔偿金30000余元。
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意愿,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赔偿杨某15000余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社交媒体上关于减肥的话题随处可见,年轻人推崇以“瘦”为美,市场上由此涌现出众多减肥产品,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经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从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教育感化违法经营者的同时,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培训机构擅自停课,剩余费用需返还——刘某与某艺术培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刘某为其子易某报名参加某艺术培训公司举办的跆拳道培训班,订购了10年的课程共计198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缴纳全部学费。2023年8月26日起,某艺术培训公司停止了跆拳道培训。因某艺术培训公司未完成双方约定的课时及考试,双方协商无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并判令某艺术培训公司返还学费15840元。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艺术培训公司依法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艺术培训公司停止跆拳道培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其明确表示不会再经营跆拳道培训项目,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难以强制,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教育培训合同。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教育机构返还未履行到位的学费、课时费等费用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同时,提醒消费者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优先选择正规机构,并在查看合同条款时着重关注关于退费、终止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
案例四
家居定制“偷梁换柱”,定制商欺瞒应担责——贺某甲与某家居店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贺某甲因装修向某家居店定购了某品牌的橱柜地柜吊柜、鞋柜、衣柜等家具并支付预付款15000元。2023年6月,贺某甲发现该家居店提供的家具和板材均非其当初订购的品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由某家居店经营者贺某乙返还贺某甲预付款6000元,已约定的定制家居尚未完工部分继续进行后续安装。
典型意义
家装行业作为连接房地产、制造业、服务业的重要纽带,关系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多人对于家居安装有了更高品质的要求,而家装行业确实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私改设计、虚假宣传等灰色操作空间。此类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司法手段遏制合同违约行为,以此推动行业透明化、标准化。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家装服务和产品时需更加谨慎,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品牌、型号等细节,留存证据,以便验收时核对材料,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知名品牌被假冒,销售者知假卖假终获刑——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詹某某在未取得FERRAGAMO、GUCCI、DIOR等品牌官方授权许可下,采购假冒注册商标FERRAGAMO、GUCCI、DIOR等品牌的皮带产品,通过微信销售给售假团伙16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85万余元,詹某某非法获利32.3425万元。经鉴定,詹某某销售的皮带产品未经委托或授权,其材质、做工、款式等都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二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线下经营皮具店到线上通过微信朋友圈知假售假,侵权对象为国际知名商标,该类行为以低价挤占正品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价格体系,也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保护和品牌价值维护,严重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违法所得追缴等因素,准确评价其罪行大小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萍乡中院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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