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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整容“翻车”,谁为美貌“买单”?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美容服务侵权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依法判决某无资质美容机构向消费者蔡女士支付服务费用三倍赔偿金,以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的鲜明信号,为消费群体构筑法治安全屏障。

小蔡是一名爱美的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石狮某美容机构接受了“除皱”、“泪沟填充”、“鼻基底填充”等美容项目,共计消费1.5万元。
接受医美后,小蔡的面部出现肿胀、印第安纹等症状,导致其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小蔡认为,美容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石狮某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提供服务人员也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形下,仍向小蔡推广、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亦未能说明小蔡脸部注射物产品名称、是否合法正当使用等,综上足以认定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该机构向蔡某退还服务费并按照服务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同时需支付精神抚慰金。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全额履行完毕。
诉讼过程中,该美容机构亦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石狮市工商局、卫健局已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机构目前已被注销。

美容行业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经营者资质造假、虚假宣传等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传统“填平式”补偿原则,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行业乱象。
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女性消费者在容貌焦虑营销中更易成为受害者。为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理性消费须把“三关”:

“资质关”
医疗美容须认准“三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药品器械备案证)

“合同关”
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风险告知及违约责任

“维权关”
保留转账记录、对话截图等证据,遇纠纷可拨打12315或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立案
此外,在进行医疗美容前,消费者或家属应当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认真了解,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未成年人进行医疗美容时,应当由监护人签字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稿:李珊珊
原标题:《聚焦“3.15”|整容“翻车”,谁为美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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