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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她”权益| 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原创 叶含 寿宁法院




丈夫婚内出轨,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近日,寿宁法院调解了一起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既维护了原配的合法财产权益,又引导了正确的婚姻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钟某(女)与王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3年,钟某发现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王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0万余元赠与王某,用于王某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钟某发现后,多次与王某某、王某协商,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但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王某主张其中部分款项是双方生意往来,应当予以扣除。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钟某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道德,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王某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王某获得的赠与财产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实际收取王某某赠与其的款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承认其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同意返还钟某人民币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财产权利受损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内,且应当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其权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此,原配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面临败诉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叶含
初审:吴啸虎 | 复审:陈香玉 | 审核:陈雄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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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守护“她”权益| 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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