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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什么是知假买假?“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得到支持?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假买假”索赔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三(化名)于2024年12月先后两次在被告超市购买白酒两瓶,第二次购买后当场向被告超市反映白酒有假,并拨打12345热线举报,经相关部门提取并检测,案涉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退还购买假酒的18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称原告并非“一般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被告表示虽然其出售的酒系假酒,但其亦为受害者,其支付合理对价向供货商购买案涉白酒,对该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并不知情,同意向原告退还货款1800元但不同意按照被告起诉的价款十倍支付惩罚性赔偿。起初,双方各持己见,毫不退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分别向双方释明。同时,告知被告食品安全是底线,作为食品经营者通过资质不明的进货商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消费者不仅有权向其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双方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均各退一步,最终达成“退一赔二”的一致意见。被告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严格把关进货渠道,做到诚信经营并且当场将款项付清,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因而在此提醒: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借维权之名义实施恶意索赔,不符合立法精神,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广大消费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企业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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