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释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罚息?

2025-03-05 20:35
内蒙古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

包括罚息

东胜区人民法院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就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罚息而产生争议,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1日,被告黄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以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还息。被告黄某、塔某以其所有的两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然而,被告黄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2月8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21年2月至12月每月分期将其积欠的本息结清。

现原告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塔某返还原告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82562.47元及欠息、罚息、复息共计人民币4309866.06元(其中:欠息0元;复息2701321.89元;罚息1608244.17元),总计人民币4692428.53元(从201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7日止),并从2024年5月8日始给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为年化利率13.5%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债权就被告黄某、塔某所有的两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黄某、塔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原告某银行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2562.47元及罚息1608244.17元共计人民币1990806.64元和两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黄某按期支付利息,不存在欠付利息的情况,故原告主张的复利2701621.89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利息乃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利息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具有普遍性以及特殊性,尤其在财产流转关系高度发达的今天,债权债务关系及利息之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罚息?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利息、罚息、复利的含义及本质。利息,即金钱的孳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利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利息包括借款期内的利息和逾期或违约产生的罚息等。狭义的利息仅指借款期内应支付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罚息有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两类。复利,是指贷款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的利息,俗称“利滚利”。复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履行迟延时,以履行期内本金和利息为原本,计算迟延期利息,即约定复利;另外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债务人怠于支付该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利息,又叫法定复利。前者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再生利息的情况,后者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情形。基于复利能够快速扩大本金金额,不利于公平交易,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对复利采取了相对禁止的原则。

罚息与复利均具有惩罚性,以借款期限内借款利息加之罚息计算复利对同一违约行为进行双重惩罚明显不合理,故复利的计算基数不应该包括罚息。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恢复。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必须要以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害为前提,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补偿性,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损害赔偿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损害赔偿变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使其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等价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相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本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以补偿为基本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以填补权利受到侵害产生的损失为原则,旨在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在一定条件下,为达到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种目的,允许给予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但应严格限制,坚持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坚持填补损失原则还体现在对同一违约行为不应给予双重惩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承担高额罚息和复利的责任,贷款人受到的损失已充分救济。若把罚息作为复利计算基数的一部分,实质上构成双重惩罚,责任过重,对借款人明显不公。另若允许对罚息计算复利,此种利滚利的不断积累会使借款人负担越来越重,有违民事责任填补损失的原则,也有违金融服务社会发展的初衷。

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条仅规定贷款逾期后复利利率的计算标准,而不能得出可对罚息计算复利的结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条只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可对罚息计算复利的结论。金融借款合同是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应严格遵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存在利息、罚息、复利等不同概念,各个概念具有明显不同的指代,在理解金融借款合同的条款时,应结合金融借款领域的行业规则和习惯来解释。本案中,从《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看,存在利息、罚息、复利等不同指称,“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中“应付未付利息”的理解,应限定在借款期内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而不应扩大解释认为包括罚息。

三、关于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罚息是否应当计收复利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贷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一般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并无选择的余地。合同中关于复利的约定都是格式条款,所以存在争议情况下应当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就合同的理解应当作出对条款提供方即银行不利的解释,从而认定合同约定中的“未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即案涉借款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借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

来源:杨 林

编辑:白雨婷

初审:张凌宇

终审:刘 迪

执行兑现·实践点|火车站里的紧急追寻——东胜区法院执行110的极速追“赖”实录

原标题:《以案释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罚息?》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0
    收藏
    我要举报
    • 关税大棒挥向汽车
    • 何立峰与美贸易代表格里尔视频通话
    • 举报“台独”邮箱收件323封
    • 三部门:到2027年重点轻工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0%左右
    • 2025年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发布
    • 网络流行词,企业规定员工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下班,不能随意加班
    • 我国领土最南端,位于南沙群岛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