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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确有不当,虽然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亦应予主动纠正
(2019)最高法民终460号
案例要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确有不当的,虽然当事人并未就此提起上诉,但鉴于诉讼费属于法院应以职权调整范围,二审法院应一并予以纠正。
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确立了以下规则:
一般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败诉情形:若案件存在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法院需根据案件具体案情,酌定各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
共同诉讼情形:若为共同诉讼且一方败诉,法院应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如责任比例、过错程度等),决定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核心精神:
该条款强调法院对诉讼费用分担的裁量权,要求法官结合案件实体结果(胜负比例、责任划分)及程序公正性,灵活确定费用分配,避免机械适用“全败全责”。
二、二审法院职权干预的合理性
纠正一审不当的必要性:
若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承担存在明显错误(例如未按胜败比例分担、忽视共同诉讼中各方责任差异等),即使当事人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应主动纠正。理由如下:
程序正义优先:诉讼费用分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与实体裁判结果同等重要。错误的费用分配可能削弱司法公信力。
法院职权的延伸: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核定具有监督职责,二审作为终审程序,应全面审查案件包括程序性问题。
法律依据支撑: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二审法院可“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明确,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亦应依法纠正。
虽然诉讼费用分担通常被视为程序性事项,但其与案件实体结果密切相关,故纳入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
三、实务操作要点
二审法院的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分配原则;
费用计算是否与案件胜负比例、责任大小一致;
共同诉讼中各方利害关系是否被合理考量(如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问题)。
典型案例参考:
部分胜诉案例:甲起诉乙违约,法院认定乙承担70%违约责任,则案件受理费可按此比例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案例:丙、丁因连带责任对戊造成损害,法院判决丙承担60%、丁承担40%责任,则案件受理费按此比例分担。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
一审阶段的策略:
即便未对实体结果提起上诉,也应关注一审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若存在明显错误(如遗漏连带责任人分担费用),可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争取二审法院支持。
二审阶段的救济:
即使未主动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仍有义务依职权审查。当事人可通过补充书面意见强调费用分担的失当,辅助法院判断。
五、结语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凸显了诉讼费用分担制度的独立价值——它不仅是诉讼成本的简单分配,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通过赋予二审法院主动纠错的权力,能够有效减少因费用争议引发的申诉或执行障碍,促进纠纷解决的实质公正。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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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裁判观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确有不当,虽然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亦应予主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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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象皆空*缘幻莫求回复雾锁云岩:诺奖得主不是神,无需异化。
- 2016-07-04 ∙ 吉林3回复举报
- 卢瑟K回复HLTJ:当然不合适,我说的话只适合用在你这种无知和无能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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