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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给第三者转账520、1314,妻子能要回吗?看紫阳案例

2025-03-05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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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了婚外情

且向第三者转账

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案情介绍

2013年,赵某(男)与李某(女)携手步入婚姻,开启了幸福的人生旅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结识了周某(女)。自2019年起,赵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周某转账、发红包,尤其是在七夕、情人节等节日,向周某赠送520 元、1314 元等饱含特殊寓意的红包,转账金额共计20余万元。

甄美丽与贾英俊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1年初,贾英俊与同事小罗发展为婚外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贾英俊通过支付宝先后向小罗转账520元、1314元、10000元,累计金额达11834元。甄美丽发现后,以贾英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紫阳县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罗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

2024年12月,紫阳法院蒿坪法庭经审理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不可擅自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贾英俊向小罗转账的10000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开支范畴,且未经甄美丽同意,其单方处分行为无效。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具有明显的情感表达属性,结合贾英俊与小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小罗应当返还全部款项。同时,要充分考量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甄美丽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仅保障经济权益,更承载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当一方为婚外情挥霍财产时,法律必然向无过错方倾斜保护。

最终依法判决如下:贾英俊与小罗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小罗向甄美丽返还赠与款项11834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王珩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忠诚的基础,还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应彼此信任、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好平等、和睦的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文字:蒿坪法庭 杨缘缘

编辑:高小茹/审核:吴庆华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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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婚内给第三者转账520、1314,妻子能要回吗?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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