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展播(1)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2025-03-04 16: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人民法院

案例库精选

人民法院出版社

✎ 编 者 按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筹管理并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上线一年来,全国法院运用入库案例释法说理、定分止争,有效助推公正高效审判、实质化解矛盾。同时,案例库也成为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的权威、便捷的“好帮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展播】专栏,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根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2022年6月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施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展播(1)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