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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槌来说法 | 长时间离岗“摸鱼”?打卡≠在岗!
白天打个卡就回宿舍休息?
晚上打个卡假装自己加班?
男子因频繁上班“摸鱼”
被用人单位辞退后
心生不满要求原单位作出赔偿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黄某某入职吴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汽车制造工作,从最初的设备技术人员,慢慢干到了制造部组长。2023年8月,公司在检查监控记录时发现,黄某某竟接连两天伪造考勤记录、长时间脱岗。监控中显示,黄某某在车间门口打卡点完成打卡后,仅在车间内短时停留或根本未进入车间,即回到宿舍并在宿舍内长时间停留,平均每日在岗时间不到一个半小时。
发现异常当天,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就找到了黄某某,告知其存在长时间擅自离岗行为,但黄某某对此并不承认,公司依据规章对黄某某记大过处分一次。但是黄某某并未因此端正态度和行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陆续多次实施了虚假考勤、擅自离岗、虚报加班行为,平均每日在岗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2023年9月,公司在征求工会同意后,依据公司《奖惩规章》单方解除了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黄某某对此不服并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奖惩规章》的修订会议记录、公示栏照片、公司网站截图,证明《奖惩规章》已经经过民主程序且向员工进行公示,其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公司与黄某某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员工出现擅离岗位、伪造出勤记录、虚报加班等情形,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针对黄某某伪造考勤记录、伪造加班记录、无理由长时间脱岗的行为,已经对其进行了约谈并给予申辩机会,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记大过处分后,黄某某仍不改正,在当月继续多次实施已受约谈和处罚的行为,已经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单方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一些轻微不恰当行为要及时提醒,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就业环境。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劳动义务、侵犯用人单位权利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相关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来稿:民一庭
文编:吴玉娇
原标题:《吴小槌来说法 | 长时间离岗“摸鱼”?打卡≠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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