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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法有道丨饲养鹦鹉需谨慎,小心“宠物”变“证物”

2025年3月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谈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们第一印象往往是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藏羚羊等拥有广泛知名度的濒危野生动物,它们似乎远离人类的活动空间,但事实上,有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会进入我们的生活。如不少爱鸟人士会选择灵动可爱的鹦鹉作为宠物,然而市场上的宠物鹦鹉中,有数种常见的鹦鹉其实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买卖此类鹦鹉或将面临牢狱之灾。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饲养珍稀鹦鹉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大武未经行政审批许可,先后两次从小亮(另案处理)处以每只人民币2000元价格购买20只红领绿鹦鹉,并饲养于自己名下的鹦鹉养殖场内。同年8月,执法机关在大武的鹦鹉养殖场内扣押11只活体红领绿鹦鹉,其余9只鹦鹉已在养殖过程中死亡。红领绿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大武人工繁育的20只红领绿鹦鹉评估价值为每只人民币5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大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闽侯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红领绿鹦鹉20只,价值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大武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并预缴罚金等情节,且因其收购的是人工繁育的鹦鹉,社会危害较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大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红领绿鹦鹉、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等,都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所记载的珍稀动物物种。同时,鹦鹉科(所有种)亦列入我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且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本案中,大武未经行政审批许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珍稀野生动物被封闭圈养,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和多样性发展,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我国已不断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体系。刑法设置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罪名,进一步提高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在此提醒广大动物爱好者,切勿怀揣猎奇心理饲养“珍稀”“另类”宠物,触碰法律“雷”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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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内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供稿:生态庭 张鑫、综合办 赵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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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侯法有道丨饲养鹦鹉需谨慎,小心“宠物”变“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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