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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自燃八个月难追偿:厂家差别对待还是职能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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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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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上海一位奔驰车主因车辆自燃与奔驰协调赔偿,但至今8个月过去,双方迟迟未达成一致。而车主陆先生梳理发现,媒体报道过二十多起类似的奔驰车自燃事件。此后他两次致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请求调查确认相关车辆是否存在缺陷。那么,因为自燃是否可以认定存在缺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作出了怎样的回复?

奔驰车在停车场着火,车主难追偿

去年6月1日,住在上海静安寺附近的陆凤阳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说他停在地下车库的奔驰车着火了。静安区消防部门此后出具的《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起火点为该车辆发动机舱蓄电池处,因蓄电池发生故障起火。

但是,奔驰方面对此认定书并不认可。

车主 陆凤阳:

他就说要想赔偿的话,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在他们委托书上签字,委托奔驰公司去做着火的原因检测。

陆先生的车2011年购买,购车价格为50多万,按照公安消防及4S店的认定,车辆行驶里程数在10万公里左右,同时保养均在4S店进行。

陆凤阳表示,奔驰公司和公安消防一致可以确认的事实包括:确认了车上没有易燃易爆品;事发当日地下车库温度不超过20度;没有改装车辆,一周前他甚至没有开过。

奔驰厂家及4S店的工作人员和陆先生商谈赔偿。

车主 陆凤阳:

我说如果是国际惯例的话,奔驰公司该赔一辆同款的新车。对方说你不要跟我说这个,我说那你就给我恢复原状,需要358000元左右,他说这个也不可能。我说那你说是什么方案呢?他说我们赔你车辆的残值。

赔偿残值的意思就是,如果车辆没着火,按照市场上同款、同年的二手奔驰车的价格赔偿。根据奔驰公司的调查,车辆现在只值152000元,赔偿数额以此为准。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陆先生无法接受。至今近8个月过去,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一致。记者近日致电奔驰方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据其了解,未有进展。”

奔驰车主自发组成维权群 多次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陆先生说,在事件引发关注后,自己被其他消费者拉进了一个奔驰车自燃的维权群。

车主 陆凤阳:

进了群之后发现群里面全国各地的人都有,整理了20辆车的信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了一个函。

在这封函中,陆先生提出三个诉求。

车主 陆凤阳:

第一个诉求是确认我的车辆是不是召回名录当中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不属于召回名录;第二个诉求是询问总局责令奔驰公司召回的车系和数量;第三个诉求是问奔驰公司主动召回的车系和数量。(总局)回复要求我到一个网址上去检索。

查询发现,2011年至今,市场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对奔驰各车型汽车责令召回的数量为零,所召回车辆全部为奔驰公司主动召回。陆先生认为之所以奔驰公司迟迟不解决问题,与公司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及主管部门的监管都有关系。就此,他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了第二份申请。

在这份申请中,陆先生请求对奔驰产品缺陷展开调查,并请求责令奔驰公司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并停止销售,同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回复调查的相关情况。

此后,陆先生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短信及电话回复:“产品缺陷报告信息被收入缺陷信息数据库,该信息将作为综合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线索。”

陆先生表示,自己对比了奔驰公司对待国外同类事件的处理态度,认为奔驰公司及主管部门存在问题。

车主 陆凤阳:

我觉得奔驰作为国际品牌,针对中国的消费者采取这样的行为,这是有原因的。不光是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奔驰公司敢这么差别对待中国消费者。”

业内专家:个体消费者维权举证难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表示,召回是政府及车企基于保护品牌及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制度,但是召回需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缺陷不是有意为之;二、同批次产品出现了大量同样的缺陷。杜芳慈表示,就陆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否涉及到同一车型的缺陷,需要有更多的调查及案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行业专家表示,目前我国还未发生过主管部门要求缺陷召回但车企拒不召回的情况,因此在国家相关网站检索中,责令召回的数量为零。但是在现实中,个体消费者面对车辆问题进行维权,相对于厂商来说,确实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专家表示,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投诉,最终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但是其中还是会面临举证的问题。

究竟是个案还是需要召回?消费者面临此类问题时,双方如何有效协商?针对陆先生提交的缺陷报告,记者联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车主 陆凤阳:

市场监管总局已两次告知我已展开调查,但调查是什么情况?如果不能告知我的话,我会在3月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它不作为。

对此,央视新闻将持续关注。

(原题为:《奔驰车自燃八个月难追偿,是厂家差别对待还是职能部门不作为?》)

    责任编辑:李敏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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