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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橙宣布暂停在深圳市场经营活动,是否违规沪深结论不一

澎湃新闻记者 承天蒙
2019-02-21 23: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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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食品安全监管风波风波后,自动橙汁贩售机品牌“天使之橙”决定暂停在深圳市场的经营活动。

“天使之橙”是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现榨橙汁自动贩卖机产品。2月21日,“天使之橙”官方发布声明中称,“由于深圳和上海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我司设备构造的不同理解,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时,对于过去一周时间里出现的各种报道,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司在深圳的正常经营。我司做出决定如下:即日起,暂停在深圳市场的经营活动,等待政府主管部门公正公平的回复,我司保留此次事件中对我司造成一切影响的权利追究。”

这场风波的种子在一年前已经种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微发布的声明:2018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收到举报,称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翻手机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随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立刻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2,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引发争议的是第二点——“天使之橙”是否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此类接触酸性食品的铝合金部件应当在食品接触面覆上有机涂层,以防在酸性食品的腐蚀下,金属铝迁移入食品。

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微声明中称:“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经技术机构鉴定和模拟实验,“天使之橙”橙汁机用于压榨橙汁的“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且与橙汁相接触,经当事人确认,该铝合金部件未有机涂层。因此,该橙汁机不符合《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最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9070元。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深圳市行政公开处罚信息,以上为“天使之橙”的判罚信息部分截图

但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局给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

2019年1月25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文书中认为,天使之橙现榨橙汁机符合相关标准。文书中称:“经检验,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天使之橙全智能现榨橙汁自助贩售终端”的铝件上爪、铝件下爪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经现场验证,上述铝件上爪、铝件下爪未接触橙汁等酸性食品,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该文书是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深市稽案线移字【2018】16号)的回复。

2019年2月16日,天使之橙官方微博发布的声明中,也附上了这一文书的影印件。上述声明称:“经验证,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5日特出正式结论:我司“天使之橙全智能现榨橙汁自助贩售终端”的铝件上爪、铝件下爪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1806.9-2016)”,我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出具的回复函

2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天使之橙”运营方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天,上观新闻报道称,“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验证。技术人员先取出上下爪,用墨水涂抹其铝合金部分,再放回橙汁机内榨汁。经过3次实验,均未发现有墨水进入最终售卖给消费者的橙汁中。”

但随后2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对此事发布了声明,声明中公布了与上海不同的实验鉴定方法,并维持原判断不变,认为“上下爪”与橙汁相接触。

据上述官微发布,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天使之橙”的“上下爪”部件的验证方法为:

1,在一台正常运行的橙汁机上榨取8杯橙汁;

2,取下该橙汁机的“上下爪”,分别涂上“亮蓝”着色剂,风干后,重新装到该橙汁机上;

3,再次运行该橙汁机榨取8杯橙汁;

4,对两次榨取的橙汁进行成分分析和比对,在第二批橙汁中检出“亮蓝”着色剂成分。

实验结论为,“上下爪”与橙汁相接触。

深圳市场监管官方微博声明截图

因此,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鉴定认为,“天使之橙”橙汁机用于压榨橙汁的“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且与橙汁食品相接触,经当事人确认,该铝合金部件未覆有机涂层。因此,该橙汁机不符合《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视频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试图与沪深两地监管部门联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无人接听,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总机电话无法转接。

对于深圳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巨昂已提请行政复议。

附: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的声明: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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