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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悉心调解促和谐
民间借贷起纠纷
绥德县人民法院








近日,绥德法院崔家湾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效推动了矛盾解纷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本是朋友,2007年7月,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0‰。王某将该笔借款交付张某后,张某向王某出具书面借条一份。此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予偿还,无奈之下王某向崔家湾法庭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崔家湾法庭法官徐芸受理案件后,细致研判案情,认为该案标的不大,调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快的化解矛盾,遂联系双方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徐法官先将诉状送达给张某,让其核对案件事实和借款金额,王某诉请本息合计22650元, 张某认为利息过高自己无力偿还。由于此案纠纷涉及时间跨度较长,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来算,目前利息是双方矛盾焦点。于是徐法官向王某普及了利息计算的法律常识,即2020年8月19日前的年利率小于等于24%,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020年8月20日之后直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考虑一下多年的朋友情分,在利息计算上相互理解,能够达成一致。徐法官主动充当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从情理、法理、事理等方面出发,释法析理,对双方进行劝解疏导。最终,经过长时间耐心沟通,二人达成了调解意见,由张某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8000元(当庭兑现)以及案件受理费183元。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令双方矛盾得到实质化解。下一步,绥德法院将继续在工作中坚持好“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原标题:《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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