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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铁析案丨酒后驾车被查处,法官这么判......

2025-01-24 17:34
江西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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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位驾驶者都应该牢记于心的警示,更是行车安全必须坚守的底线。新春佳节将至,大家少不了走亲访友、聚会聚餐,在宴席上品尝佳肴美酒。近年来,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到醉驾入“刑”的震摄力,但仍然有部分驾驶者心存侥幸,盲目自信,饮酒后仍驾驶车辆,以身试险。南铁法院通过一起酒后驾车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提醒大家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切记千万不能酒后驾驶。

本期主笔:易妙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期主笔:黄靖媛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法官助理

酒后驾车被查处,法官这么判......

案件背景

2023年9月23日凌晨,梁某饮酒后稍作休息便自行驾驶私家车返程。经过市区某路口时,恰遇交警某大队执勤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交警们当场在某某医院医务人员协助下,提取梁某的静脉血液封存备检。经司法鉴定,梁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0.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9月27日,交警某大队向梁某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10月7日,梁某申请重新鉴定血样。10月10日,交警某大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审查后决定不予重新鉴定。次日,梁某到交警某大队接受询问,自述案发当晚饮酒后开车,对抽血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表明对告知事项知悉及自愿放弃听证权利。10月17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梁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后,梁某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南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南铁法院认为,梁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均对梁某存在饮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血液样本采集和送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吊销梁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否适当。

关于血液样本采集和送检程序规范审查。根据2019年4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2020年4月7日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2008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点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本案中,梁某提出抽取血液样本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及资质,以该血样进行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现场提取血液样本。某某医院系一级医院,属于正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及条件,现场负责抽血的医务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血样提取从采血方法、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至送检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梁某被交警某大队执勤现场查获时,未发生交通事故,在酒精呼气仪检测结果打印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当场签名确认,对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询问笔录等亦无异议。综合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材料、梁某本人陈述及签字材料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证明检材提取、收集、封装、保管、送检的统一性,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受理检材规范,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同时,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保障了梁某对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的知情权、陈述及申辩权,执法程序正当。

关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8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纠纷源于酒后驾车行政处罚。酒驾和醉驾都是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酒精含量达到的标准不同以及惩处结果不同。通俗点说,酒驾是违法,醉驾是严重违法、犯罪。醉驾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醉驾情节轻微和显著轻微的处理方式,明确了不予定罪处罚的情形。本案属于该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情形,驾驶人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醉驾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一场交通事故背后会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宗旨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制裁,纠正违法行为。每一名驾驶者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原标题:《小铁析案丨酒后驾车被查处,法官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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