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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维持李锦莲获国家赔偿293万决定,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封面新闻2月18日消息,记者了解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李锦莲、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决定维持江西省高院做出的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并驳回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这一信息。
封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其代理律师韩冰处也确认了该消息。李春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她对这一决定很失望。“我爸爸现在还不知道,我不敢告诉他,怕他心情不好。”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李锦莲国家赔偿案决定书”1999年,李锦莲因被控毒杀同村两名儿童而被判处死缓,江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当庭释放。改判无罪后,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余万国家赔偿申请。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李锦莲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外李锦莲及其家属认为该赔偿金额过低,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一个月后,李锦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要求江西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历年来申诉支出等费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最高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案号为(2018)最高法委赔16号的决定书。该院审理认为,江西高院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超过了其获赔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充分考虑了李锦莲受到的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不能认为该数额明显过低。
对于侵犯健康权赔偿金的部分,最高法院认为,李锦莲诉称其因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遭受身体伤害,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高院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审判机关,并非该项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李锦莲提出的申诉费用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对于李锦莲请求江西高院对其妻子非正常死亡进行赔偿的请求,最高法院在决定书中指出,李锦莲如果认为是公安机关导致其妻子非正常死亡,可依法向公安机关另行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原题为《最高法院维持李锦莲国家赔偿案293万元决定 女儿:不敢告诉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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