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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建设祖祠欠下的工程款该由谁来偿还?

2019-02-15 18: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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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氛围正浓,这时到祖祠供奉、祭祀祖先是闽南地区民间信仰的一大活动。闽南地区的各个村落里,至今仍分布着祖祠,并作为村民小组全体成员供奉、祭祀祖先的活动场所。

前不久,

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祖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6月,张某与时任大田村第九小组理事会会长同时也是小组长的陈某签订了祖祠重建合同,工程总价为698000元,开工后张某陆续收到50万元款项。2016年12月初工程竣工,但因无人验收,直至2018年6月祖祠才投入使用,而剩余198000元的工程尾款也无人支付。张某只得将理事会、理事会的十几位成员连同村小组告上法院。

张某能胜诉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主张未付工程款合法有据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并由张某组织施工,重建工程已竣工,祖祠已投入使用,大田村第九小组的村民也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原告张某依照合同所主张的未付工程款198000元合法有据。
欠债还款,天经地义

但这笔钱是谁欠下的

应该由谁来还呢?

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还是村小组?

但问题出现了
理事会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大田村第九小组理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未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也不同于非法人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理事会不是祖祠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原告起诉理事会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不适格。

理事会成员也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因理事会未依法成立、设立,理事会成员既非理事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也非祖祠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重建工程发包人,理事会成员与原告之间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理事会成员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不适格。

村小组来付钱?

祖祠所附着、使用的土地归属村民小组,祖祠的祭祀对象为村民小组所信仰,祖祠的重建款项中已支付的50万元来源为大田村第九小组村民募捐,祖祠的启用仪式也由村民自发组织,祖祠的日常管理人员亦为该小组的村民。祖祠重建工程的权利义务(包括祖祠重建工程的筹款、支出以及祖祠的日常管理)理应由村民小组概况承受。

《祖祠重建合同》是陈某与原告签订的,陈某时任大田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农村村小组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本案中应认定为是陈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与村民小组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对于重建祖祠的未付工程款198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

来看看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你就明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祭祖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纪念祖先

更是对先辈们美好品德的继承

案结事了,按约支付工程款

新春佳节里村民们

终于可以安心地去祖祠

进行祭祖等活动了

来源:同安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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