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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权?

2025-01-15 16: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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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权?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阅读提示: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时,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特别是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约定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院是否需要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其中管辖约定的效力?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成渝金融法院处理的一起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成渝金融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院审查涉主从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时,无需审查判定从合同的效力及其中管辖约定的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案件简介:

1、2015年8月3日,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日,该行还分别与四川某集团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内江某能源公司以及王某、段某碧各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与成渝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2015年12月2日,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成渝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由“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修改为: / 。”

3、2019年2月27日,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四川某集团公司及案外人某银行攀枝花分行、攀枝花某工贸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根据此协议,四川某集团公司负责按期足额归还相关债权。如果四川某集团公司未能履行还款计划,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有权依据原合同及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

4、2022年6月20日之后,四川某集团公司未能按《还款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计划。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将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四川某集团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内江某能源公司、王某、段某碧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成渝某科技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成渝某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格式合同,原告未对管辖条款进行合理提示说明,故该条款无约束力,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6、2024年3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成渝某科技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渝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6月17日,成渝金融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了成渝某科技公司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权?

成渝金融法院裁判要点:

1、本案应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而非担保人住所地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认为,对于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一百二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并不冲突,均认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管辖约定不影响担保人的实质权利,且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法院不宜对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进行审查。

成渝金融法院认为,管辖约定的内容并非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而只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由某地法院管辖。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主债务得到履行,对于管辖的约定不会对担保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无论何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其应有之责。因此管辖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应当予以说明的条款。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通常情况下,既不宜对合同效力予以审查,也不宜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保证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以及其管辖条款是否进行提示说明等问题,亦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必须审查的事项,且对本案管辖权争议解决不形成影响。

3、《还款协议》和《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成渝某科技公司基于合同对其无约束力主张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成渝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成渝某科技公司主张《还款协议》《保证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从而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渝87民辖终221号民事裁定],入库编号:2024-01-2-103-007。

实战指南:

1、在对担保合同进行审查时,重点审查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是否存在明确且有效的管辖条款。确保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管辖条款的一致性,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虽然在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成渝某科技公司关于格式合同提示义务的主张,但在实践中,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仍然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可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在诉讼中可以以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应对担保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担保人主张担保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进行提示说明的异议,应强调管辖约定不减轻或免除担保人责任,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范畴。同时可以主张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效力,无论担保合同是否生效或无效,均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延申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

案例一: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辖终51号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无论案涉《销售合作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不影响该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原审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

案例二:某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某某银行同时起诉主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某某银行与福建某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银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在多份管辖协议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依据合同的主从关系进行管辖法院的确定。

案例三:某食品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辖终60号民事裁定】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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