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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批复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法制日报社江苏记者站微信公众号“法治江苏”
2019-02-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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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南京设立海事法院的请示》(苏编办呈[2018]28号)及《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编办呈[2018]3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其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你省法院系统统筹调剂使用。

二、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综合设置内设机构6个: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0名,在你省法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新设立的南京海事法院将在其原有框架基础上设立。可以预见,此次“一撤一立”,将给江苏铁路案件、海事案件管辖带来较大变化。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我国目前分别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

审判制度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管辖制度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涉外性以及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的特点。

地域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部分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受理案件范围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等。

2.海事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等。

3.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

包括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渔业经营(含捕捞、养殖等)合同纠纷案件; 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

4.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海难救助纠纷案件等。

5.海事行政案件

包括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等。

6.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或者撤销国内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认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的案件等。

十大海事法院

1.广州海事法院

成立于1984年;辖区为广东全省海域及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包括其岸带和各港口。辖区海岸线3368公里,海域37万多平方公里,内河设标里程总计约4千公里;设有深圳、汕头、湛江和珠海4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上海海事法院

成立于1984年;管辖区域为江苏及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边海域)和长江水道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设有派出法庭: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洋口港派出法庭、连云港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青岛海事法院

成立于1984年;管辖区域为山东沿海七个地市、3345公里的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海上岛屿及所有港口;设有烟台、威海、日照、石岛、东营、董家口6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天津海事法院

成立于1984年;管辖区域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通海水域),管辖海岸线长640公里,海域面积7000多平方公里;设有河北秦皇岛和曹妃甸两个派出审判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5.大连海事法院

成立于1984年;管辖区域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包括渤海一部分和黄海一部分海域,海岸线2920公里,岛屿500多个;设有锦州、鲅鱼圈、东港、长海、哈尔滨5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6.武汉海事法院

成立于1984年;管辖区域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七省市;设有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5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7.海口海事法院

成立于1990年;管辖范围为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设有三亚、洋浦、博鳌、八所、三沙5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8.厦门海事法院

成立于1990年;管辖范围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设有福州、宁德、东山3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9.宁波海事法院

成立于1992年;管辖浙江省港口、岛屿、沿海水域和通海内河。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设有温州法庭、舟山法庭、台州法庭3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北海海事法院

成立于1999年;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设有防城港法庭、贵港法庭、景洪法庭3个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题为《【重磅】中央编办批复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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