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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划定“不得套取研究生津贴”等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王莹/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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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不得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辽宁省教育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导师基本权利、导师职责、高校导师管理等提出要求,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应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实施细则明确划定了5条导师行为红线:导师不得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客观公正评价研究生学业水平,不得以追求高水平学术成果为目的擅自延长研究生修业年限;严肃认真行使导师权利,不得敷衍填写研究生培养鉴定、评审意见等或违规委托他人代签;积极、主动、认真指导研究生,不得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不批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等;严格遵守培养纪律,不得在中期考核、论文评审、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应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原题为:《辽宁划定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责任编辑:李敏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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