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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实务问题

2025-01-13 16: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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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综合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要申请证人及有关人员出庭有三个条件:

第一,控方或辩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第三,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二、刑事实务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证人出庭难,难在第三点,即“法院认为证人必要出庭”,也即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法官面对刑事案件都认为,现有的书面化的证言已经比较充分,证人本人没有必要出庭。个别案件甚至出现过证人要求出庭,且开庭数日,天天在法庭门口等待出庭,法院仍不同意其出庭作证的情况。

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的实质解释,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实质上只有一项,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证人出庭,自然对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必要只是程序性规定,若符合证人出庭的实质条件,法院没有理由认为不必要。且证人出庭有助于查明证人证言是否真实,能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如证人证言对于案件很关键,辩护人应当坚持申请证人出庭;如法官坚持不同意证人出庭,可以不断依法反映和控告。证人出庭问题,详见《庭前会议指引》第六章“申请证人等出庭、申请鉴定等常见问题及应对”。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证人出庭是判断证言真实性的前提。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听讼制度,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否则不可能施以“五听”之术。但司法现实是证人出庭率较低。在几乎所有的案件中,我们都会坚决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而控方几乎无例外地会反对,法庭有时也不同意让证人出庭。所谓的审判,实质上就没有了“审”。

多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但在最关键的证人出庭问题上进展堪忧,我们认为根源在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还是缺少落实相关制度的决心。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的直接原因就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49条“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规定,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对此,我们认为应对此条款进行修改,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充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保障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出庭作证的”这一条件已经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被取消。《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庭前会议规程》第13条第1款也取消了“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一条件。该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即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并不需要“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作为对比,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仍然保留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条件。这一区分是符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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