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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鉴定意见的庭外辩护

2025-01-13 12: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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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必须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质疑鉴定意见,包括庭外辩护。如果法院能客观公正地审查鉴定意见,其实也不用辩护人庭外辩护。但个别案件中法院会无视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采信明显违法、不客观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只能通过庭外辩护的方式,使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力,让法院无法采信鉴定意见,或者大大削减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庭外辩护的主要方法包括:寻找专家对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投诉,甚至针对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涉嫌犯罪行为刑事报案。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违法,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2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经查实,对被投诉人做出处理的,无论行政处罚还是训诫、整顿,都相当于确认被投诉人在相关司法鉴定中有违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包括如下情况:“(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移交有关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的司法鉴定仅涉及四大类,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意见,需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投诉。例如,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厅等部门投诉。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构成出具虚假报告罪、伪证罪等,辩护人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直接刑事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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