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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能否追回?
男女朋友恋爱交往过程中
互送礼物的情况实属正常
但近些年来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开销问题
也屡屡冲上热搜
那么,恋爱期间的开销
赠送的礼物是否能够要回呢?
1992年出生的小红由于迟迟未婚,长期受到家人催婚带来的压力。去年春节期间,倍感焦虑的小红选择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寻觅缘分,也正是在这个契机下,结识了比自己小八岁的小方。
惠阳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
“小红因催婚压力,在交友平台上结识了宣称渴望结婚的小方,两人当天便相约见面,并且在初次见面时就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两人的见面次数愈发频繁起来。相识还不到一个月,小方便在一次闲聊时,提及自己的手机使用起来不太顺畅,表达出想要更换新机的想法,小红毫不犹豫地表示愿意赠送他一部新手机。
惠阳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
“在两人相识20多天后,小方以更换手机为由,向女方索要礼物。女方随即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扫描小方发送的二维码,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了涉案苹果14Pro的款项。”
当时,小方告知小红,自己有朋友从事手机生意,建议小红购机时照顾一下朋友的买卖,小红信以为真,便按照小方的要求操作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价值11400元的手机。
在交往过程中,小方自称从事教培行业,月薪高达十万,而小红只是一名普通打工者,收入水平与之相差甚远,小红因此深感自卑。为维系这段感情,小红此后多次向小方赠送名牌衣物、鞋子等礼物。
遗憾的是,即便小红如此用心经营,小方还是提出了分手。
惠阳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
“在他们分手的三个月后,小红由于迟迟未找到工作,经济陷入困顿的境地,无力继续支付手机剩余款项,无奈之下,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希望男方返还手机,或者按照手机价值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诸如日常购买衣物、鞋子之类的生活消费;以及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如情人节礼物;还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 “520” 这类表达爱意的微信红包等,均应视作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共同消费行为,一旦分手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与之相对的是,情侣之间涉及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比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明确目的而实施的赠与,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附条件赠与,一旦恋爱关系破裂,条件无法达成,赠与方是可以依法要求返还的。
惠阳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杨燕珍
“在这个案件中,一部手机在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家庭或人群当中,或许算不上一笔巨额财产支出。但对小红来说,这笔支出远超出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赠与人自身的经济状况、财产情况、实施转账行为的初衷目的,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公序良俗等诸多要素,审慎地作出裁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红赠与手机的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二人结束恋爱关系时,男方应当返还手机。
法官说法
借此案例向社会大众发出劝诫,希望大家在面对感情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被爱情冲昏头脑。在为他人进行消费之前,一定要充分考量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以及自身实际的经济能力,同时在接受别人赠与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意图跟对方的经济能力。
原标题:《分手后,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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