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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法官说法 | 业委决策引争议 司法权衡护公利

2024-12-27 18: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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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小区业主众多,“众口难调”,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是否代表业主的利益?在业委会的决定与业主的意见产生冲突时,何者代表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该如何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

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通过一则业主撤销权案件为明晰业委会决策边界与业主权益保障提供司法智慧。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小区业委会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就是否同意续聘某物业公司进行业主投票表决。同年10月份,小区业委会对业主投票进行开箱统计,但部分业主对票箱的保管及安全问题存疑。

经街道、业委会与现场业主代表商议,决定委托某公益中心对纸质票及重复票进行核实,11月份某公益中心出具初步核实报告。之后,由某业委会对核票结果进行公示,并发出表决结果的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续聘某物业公司。之后,某业委会再次发出公告,决定正式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招标选聘的相关工作。2024年6月,某业委会公告了此次选聘的新物业公司。

夏某等三位业主认为某业委会存在拖延公布投票结果,无正当理由对业主投票进行大批量核实,业主大会程序混乱,纸质选票票箱的保管及安全存在问题,纸质票的核验方式、流程不合理,将无效票不计入参与率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故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业委会发布的公示、公告等所涉及的决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业委会作出公示、公告的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驳回夏某等三位业主的诉讼请求。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接管物业服务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新选聘的物业公司较为满意。

(某业委会为经办法官送出锦旗)

法官说法

开发区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吴明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一定比例且人数占比达一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业委会发布的决议是否损害业主的利益,程序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应考虑相关决议是否由法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作出,在程序上有无违反法律规定,从而认定相关决议是否代表多数业主的意志,进而判断相关决议应否撤销。

关于业主是否合法合规地形成“多数决”,应从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计票方式是否合理、合规,投票结果统计的客观性,投票过程有无街道、居委会等人员在场监督、指导等因素综合判断。将规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尊重、支持业主自治组织的管理。在保障选票更客观、真实的前提下,相关决议才更能代表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也才能在业主个人利益与小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加具备说服力。

本案审理以法律规定为准绳,注重对小区自治规则的审查,同时评判选票核实、计票方式运用的合理性,从而作出符合小区大多数业主利益的判决,避免小区业主,新、旧物业公司之间发生更大矛盾冲突,维护小区和谐的生活环境。

供稿|吴明燕

编排|及晓楠

审核|史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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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吴法官说法 | 业委决策引争议 司法权衡护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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