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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利用离婚躲避债务可行吗?
“我们已经离婚了,房子全部归我,她的债务找她自己还,你们不能查封我的房子!”
这样的说法是否合理呢?
基本案情
沈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因逾期未还,被诉至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债务,该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砚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沈某名下的不动产。
查封期间,沈某前夫冯某表示不服:“我与沈某离婚时,已经约定该房产归我所有,债务归沈某所有,你们要执行就去找她!不能查封我的房子!”冯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申请驳回后,继续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所提交的证据虽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沈某与该银行借款的时间产生于两人协议离婚之前;借款后,沈某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后又与冯某协议离婚,并将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协议归冯某所有,确实具有规避债务的嫌疑。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且是在贷款之后才形成,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故冯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处理而转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躲避债务,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文:杨 悦
原标题:《【以案说法】利用离婚躲避债务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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