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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访谈】“醉驾”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是“醉驾”?
“醉驾”在刑法上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
“醉驾”与“酒驾”有什么区别?
对“醉驾”犯罪如何进行刑事处罚?
“醉驾”案件能不能从宽处理?
“醉驾”哪些情形需要从重处理?
......
这些“醉驾”相关法律问题
由刑事法官来解答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335/121/476.jpg)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定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法官说法》全媒体普法专栏,第8期节目邀请了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吴青彩为大家说法,带您了解“醉驾”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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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实录
主持人:
《法官说法》第八期节目今日播出,节目开播以来,针对广大人民群众较为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由专业法官对涉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合同以及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释法析理,收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吴青彩同志,就目前刑事发案率高、群众也普遍关注的“醉驾”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解读,与大家分享。
主持人:吴法官,首先请你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醉驾”,醉驾在刑法上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
法 官:好的,主持人。“醉驾”,顾名思义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但“醉驾”本身并不是刑法上的一个单独罪名,它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
主持人:那你能不能给大家从法理的角度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 官: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是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比如在道路上以竞速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超速、频繁变道的行为;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刚才说的“醉驾”,这是危险驾驶罪最常见的一种情形;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运营过程中严重超载或超速的;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持人:这么说,“醉驾”只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但据我所知,有很多群众还真把“醉驾”等同于危险驾驶罪了,这是不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法 官:是的,这样理解至少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但危险驾驶罪并不仅限于“醉驾”这一种情形。据不完全统计,自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案件占到危险驾驶罪总数的95%左右,而涉及其他几种情形的案件比较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先后出台的两部《意见》,也是主要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些群众有这种认识,也无可厚非。
主持人:那“醉驾”与人们日常所说的“酒驾”又有什么区别呢?
法 官:“醉驾”与“酒驾”的主要区别在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和承担的责任后果不同。“酒驾”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或等于20毫克但小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酒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主持人:那“醉驾”从无到有以及从入刑到不断规范完善,在司法理念上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怎样的转变和发展过程?
法 官:“醉驾”入刑前和酒驾一样,是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但后来随着酒驾醉驾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醉驾恶性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的强烈谴责,在这种情况下,“醉驾”入刑便势在必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当时只规定了“醉驾”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两种情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后面两种情形。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总体上,在“醉驾”入刑之初,坚持以严为主,适当从宽的原则,更多的是强调从严惩处,通过严格执法司法,有效预防和惩治了此类犯罪。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则更多考虑醉驾的轻罪特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优化出入罪标准,畅通行刑衔接,充分实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符合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的新要求。
主持人:吴法官,刚才你主要给大家讲解了一些法律理论方面的知识,使大家对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驾”的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那么下面请你就刑法以及刑事政策对“醉驾”犯罪如何进行刑事处罚的问题作一解读?
法 官:好的,我先谈谈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坚持的主要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具体规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考虑醉驾的轻罪特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具体到个案,需要全面准确考察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在出入罪和量刑时作不同程度考量。《意见》还对依法从重、一般不适用缓刑等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主持人: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 官:两高两部《意见》第十条规定了1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主要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的;被查获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因危险驾驶被判决有罪的等。以上从重处理的情形以不构成其他犯罪为前提,比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另当别论。
主持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法 官:两高两部《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有的情形与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致,比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主要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主持人:吴法官,对于“醉驾”案件能不能从宽处理呢?
法 官:可以的,主持人,对于有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主持人:按照刑法的规定,对“醉驾”犯罪在判处拘役的同时,还要“并处罚金”,这个“并处”是必须的吗,在并处罚金时应当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原则?
法 官:是必须的,在依法判处主刑即拘役的同时必须判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点一般不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即不低于一千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主持人:吴法官,据你掌握了解,自醉驾入刑以来,我们全市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总体上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法 官:自“醉驾”入刑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在2018年之前总体上呈逐年上升态势,从2012年的53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5%,到2018年的732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3%,达到峰值。自2019年以后逐年回落,但仍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0%左右,仍保持刑事案件第一位。
主持人:你们在办案的同时,肯定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做过调研,在这里能不能给大家一并介绍介绍?
法 官:是的,我们也做过较为详细的调研。醉驾案件居高不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行为人的角度简要归纳,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意识不强、守法意识淡薄。有些人虽然知道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仍敢于突破法律底线,逞强耍能、我行我素;还有一些人对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行为后果认识模糊,不知不觉中沦为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是盲目乐观、心存侥幸。往往轻信自己驾驶技术娴熟不会出事,认为夜深人静交警不可能出警、驾驶距离短被查处几率小等等,当然还有社会文化、社会治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是比较复杂的,也不能一概而论。
主持人:吴法官,你作为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肯定办理过不少“醉驾”案件吧?
法 官:是的。“醉驾”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从具体案件来看,“醉驾”的表现形式却是五花八门,有的在醉驾途中昏睡不醒;有的在醉驾以后找人“顶包”;也有无证醉驾的;也有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还有拉载朋友一同醉驾的;还有醉驾后指使他人作伪证逃避法律追究的;更有多次醉驾屡教不改的,等等。
主持人:有比较典型的案例吗?
法 官:那我就简要说说这个案子吧!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一天晚上和朋友聚会喝酒后坚持开车送朋友回家,几个朋友或多或少都喝了酒,其中有两位朋友就没有推辞上了车,行驶途中车辆撞倒路边行人后李某逃逸,后被交警查获,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准备送往医院抽取血样时,李某又与交警发生冲突,用酒瓶击打交警,并将喝剩的半瓶白酒一饮而尽,两位朋友也“帮忙”参与其中。最终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刑罚,两位朋友也受到了追究。这起案件中涉及呼气式酒精检测的认定,醉驾、交通肇事逃逸,妨害公务、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里再不展开来说。李某因此失去了自由、丢掉了工作、连累了朋友,辜负了亲人,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款,同时也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不可愈合的伤痛,实在让人扼腕痛惜,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由醉驾引发的案件。
主持人:吴法官,我也了解到,法院通过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对“醉驾”这类涉及面较广且属于轻罪的犯罪更应该如此,对从源头上如何预防和综合治理“醉驾”犯罪,你有哪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法 官:“醉驾”既是执法司法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综合治理“醉驾”犯罪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首先,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禁酒驾驶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养成守法习惯、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其次,建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治理“醉驾”的大格局,推动治理模式由重事后惩罚向重事前预防转型。同时,我们法院也及时梳理总结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有效促进源头治理。
主持人:吴法官,最后你对广大驾驶人员还有什么呼吁?
法 官:常言说“驾车一杯酒,亲人几多愁”,酒驾醉驾虽然看似一个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却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事关整个家庭的平安福祉,也事关自己的安全自由。为了社会安宁、家庭幸福、自身安全,在此呼吁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对法律的坚定坚守,切实守护好万家灯火!
主持人:
今天的节目到此就要结束了。通过吴法官的详细讲解,我们对危险驾驶罪和“醉驾”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为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坚决杜绝酒驾醉驾打好了预防针,为有效预防和治理酒驾醉驾提出了路径方法,吴法官今天的讲解真正让人受益匪浅。节目最后还是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要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实际行动,切实守护好社会安宁、维护好自身安全!
来 源:市融媒体中心
编 辑:段 宁 编 审: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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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访谈】“醉驾”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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