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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子被银行催还款,为什么不要房还要还房贷?
在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承载着家庭的大部分财富。然而,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房产和房贷的问题便成了离婚双方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许多人可能会疑惑,离婚后如果一方放弃了房产,为什么还要承担房贷的还款责任?
张女士和李先生曾是一对夫妻,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2020年7月5日,他们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孙某作为张某的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婚姻关系破裂。2023年,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张某负责偿还。张女士本以为,随着离婚协议的签订,她与房贷再无瓜葛。但事与愿违,银行并未因此放过她,仍旧要求她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张女士在放弃房产后,仍然需要承担房贷的还款责任?这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逻辑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张女士和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和贷款的归属,这一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
在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共同债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和孙某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贷款由张某偿还,但这并不免除孙某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因此,当张某未能按约定还款时,银行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如果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张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即便在离婚后,也需对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离婚后,即便一方放弃了房产,如果该房产的购买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放弃房产的一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不因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改变,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贷责任,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需要详细且具体,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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