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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调处指引 | 普法·赋能

2024-12-23 19: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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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普陀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调研上海法院时指出,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在小,能让老百姓更获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要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让矛盾纠纷止于未发、消于无形。

社区矛盾多、治理难度大一直是超大型社区治理的痛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社区纠纷特点、研判基层解纷需求,积极开展社区巡回审判工作,总结形成《社区治理常见问题指引》,提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社区法治化治理经验,充分激活基层自我修复能力,推动基层及时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本栏目将陆续刊载指引内容,供基层治理参考。

一、相邻关系纠纷是什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基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关系主要调和不动产毗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是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基于相邻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主体

相邻关系纠纷的主体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不动产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

三、相邻关系纠纷的客体

相邻关系纠纷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相邻各方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四、相邻关系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

相邻关系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毗邻不动产权利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时,有权利要求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必要合理范围内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同时毗邻不动产权利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亦应遵守一定的限度原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六、典型案例

案例一:改变开启方向的防盗门

老张与老李是隔壁邻居。一年前,老张家中重新装修时将自家分户门由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并在公共走道上安装了一个水池。老李认为老张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其通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老张恢复分户门的开启方向并拆除公共走道上的水池。法院经审查认为,老张家的分户门及水池占用了公共区域,影响他人通行,且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最终判决老张将其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并拆除公共走道上的水池。

法律法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若行为人占用了公共空间并给对方造成通行等影响的,应予以整改或者拆除以消除妨碍。

小区其他业主也都是这样改建的,大家安装得好好的,也没人叫我们整改,我的改建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存在并非即是合理,并不能以某种状态或行为普遍存在,就认为这种做法具有合法性,从而免除自身的义务与责任。

出卖方违章搭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相邻方起诉买受方拆除时,买受方是否可以免责?

因买受方自出卖方处购买房屋后,即已继受了该房屋所涉的所有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违章搭建部分的占有、使用权利。因此,即便该违章建筑并非由买受方实际搭建形成,但是买受方也应就建筑物对他人造成的相邻妨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隔墙空调外机噪音困扰

小王与小赵隔墙相邻。小王在其阳台外安装了一台空调外机,但该空调外机距离小赵家的卧室不足一米,每当小王家开启空调时,小赵家就会出现较大噪音,且空调排放的热气会进入家中,造成小赵无法正常开启卧室窗户。故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王移除空调外机。最终法院认定小王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不当影响了小赵的正常生活,故判决支持小赵的诉请。

法律法规解释

根据《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的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

(1)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小于4.5KW的为3米;

(2)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

据此,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在有多种可选位置时,应选择与相邻方固有门窗距离最大或对相邻方影响最小的方案。违反上述标准对相邻方生产生活造成妨碍的,其应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安装空调外机是我的自由,且安装的位置是在公共外墙上并不是在邻居的专有产权面积内,相邻方是否无权干涉?

小区内部的共有设施(包括公共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公共所有,行为人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本着尊重他人相邻权的原则,使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与热气影响尽量降到最低,减轻对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关于空调开启后的低频噪音及振动问题如何处理?

(1)加强现场勘查。为充分掌握、核实基本情况,法官或调解人员可实施现场勘查,了解中央空调管线排布走向,中央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等,亲身感受设备开启后噪音及振动的程度。可通过测量数据、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勘验记录中可着重标明方位、距离、高度等关键信息。

(2)依托第三方检测或司法鉴定。在现场勘查无法解决纷争的情况下,应启动鉴定、评估等程序。

(3)针对不同性质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测量方案和标准:若主体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企业,可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主体为工业企业,可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振动则均可参照适用《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进行检测、认定。

若侵权主体为个人的情况下,目前适用于居民生活噪音排放的特殊标准尚未出台,如何处理?

有两种可参考的处理方法,一是委托建筑领域的鉴定机构,适用《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进行检测、鉴定。该标准不限制适用对象的范围,对于住宅建筑物内部的各种振动源对房间产生的振动及结构噪声干扰均可检测。但是,目前可依照该测量方法标准进行鉴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较少,再加上鉴定费用较高,因此鉴定程序的启动可能存在较大障碍;

二是委托环保领域鉴定机构,在无法优先适用第一种处理方式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建议考虑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等来进行噪音及振动的检测、鉴定。

案例三:物业失职的房屋漏水

小钱与小孙是上下楼邻居,一日小钱发现家中房顶大面积漏水,造成厨房吊顶、四周墙壁以及卫生间吊顶均受损,故小钱诉至法院,要求楼上业主小孙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相应损失。审理中,因双方对漏水原因产生争议,故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厨房与卫生间上方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又因楼上厨房与卫生间防水失效导致漏水至原告家中。故原告根据鉴定意见追加小区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楼上业主小孙与小区物业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解释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公共下水管道负有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保持相关管道畅通的义务。故若系公共管道问题导致房屋漏水,而物业又未尽到相应的维修养护义务,则物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为水是从楼上漏下来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现实中,房屋漏水存在多种原因:一是楼上业主防水设施失效、用水不当,二是公共管道破损,三是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因此,首先需要查明漏水原因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通常,漏水的原因及损失的范围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来确定。

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可否主张精神损失?

因漏水造成的是财物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在相邻漏水纠纷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四:安装监控的限度

张某、杨某系某村邻居。2020年,张某发现杨某在房屋门口处安装了摄像头。张某认为,杨某在其大门处安置摄像头,将自家也纳入其监控范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双方就上述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拆除摄像头。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均同意被告将摄像头保留但是其方向固定后不再调转,仅可监控自家范围。

法律法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安装摄像头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但也存在侵犯邻居隐私权的风险。为建立良好关系,在与邻居房屋间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前应与邻居充分协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五:大风刮倒树木致邻居受损

刘某自家宅院内栽种的杨树被大风刮倒,导致邻居王某的房屋多处被砸坏。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刘某称家中的杨树已经种植了很多年,只是赶上了大风天气,树被刮倒,这是自然灾害,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依法酌定刘某应给付王某财产损失赔偿。

法律法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农村的房前屋后栽种树木属于常见现象,但法律也赋予了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养护管理义务。本案中,刘某对其所有的树木负有管理义务,应考虑到若遇到恶劣天气会产生安全隐患,因此刘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定期对林木进行修建、养护,以防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若行为人疏于管理,则需要就其所有的树木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六:邻居养鸽致他人过敏

张某承租一处村中的宅院,与赵某家相邻。张某入住后, 在院内饲养了上百只信鸽,信鸽每天放飞四次以上。赵某认为,由于两家东西紧邻,信鸽在起飞、降落的时候,常常在赵某宅院上空低空盘旋,信鸽身上的粉尘、鸟毛还有粪便全都散落到赵某宅院里,导致其房前屋后、门道、门帘、院子脏乱差,长期有异味。且更为严重的是,赵某孩子因此得了哮喘、过敏性荨麻疹。赵某的鼻子和眼睛也出现了发痒、发红、发肿等过敏反应。赵某认为这些症状是因张某饲养鸽子导致,故起诉法院要求张某停止饲养信鸽。

法律法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修订)》(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信鸽属于家禽的一种,属于《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动物,故涉诉案件应适用《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饲养者应尽量减少饲养行为对附近区域所造成的危害,主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动物的同时,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本案中,鸽子在饲养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排泄物等垃圾,存在活禽养殖的防疫风险,对附近居民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张某在居住生活区域进行数量较大的活禽养殖,且未采取必要的防疫手段,由此对周围居民造成了妨害。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要求张某停止在涉诉租用的宅院内饲养信鸽的诉讼请求。

城市居民区内饲养宠物给邻居造成困扰,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城市居民区内禁止饲养鸡、鸭等家禽,对于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类,更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饲养人饲养宠物狗应取得相应的证件,否则饲养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即便在饲养人获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明后,若饲养宠物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甚至危害他人人身、财物安全的,受侵害人则可向基层组织反映并通过调解处理,若调解不成的,则可向派出所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七:建房拆除共用墙

秦某与田某系邻居关系。田某翻建房屋的同时拆除其与秦某房屋间的共用墙体,该墙体系秦某家的西院墙。田某将墙体拆除后致使秦某家与外街相通,自家大门如同虚设。田某家完成建房施工后,农村素有“西墙东垒”的“老规矩”,但田某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将墙体恢复原状,给秦某家庭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故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在本案中,秦某、田某双方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主体,秦某与田某宅院之间原有墙体将秦某的院落同外街相隔,属于维护秦某院落安全的必要建造。后法院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农村中院墙起到了保护宅院封闭性、保障院落安全的作用,一旦某一面墙体被拆除,封闭性打破,宅院内财产、人身安全都将受到威胁,对此应谨慎处理。此外,无论是从法律法规或村规民约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田某均应当垒建共用的院墙。

原标题:《相邻关系纠纷调处指引 | 普法·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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