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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被告采挖野生春兰获刑三年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野外兰花可以随意采摘吗?近日,宣恩法院审理一起因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宣恩县某山林中采挖兰草31株,准备带回武汉家中栽种,于恩施火车站安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余某某采挖的31株兰草为兰科兰属春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原产地野外自然生长种类。
图为野生春兰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兰属植物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常见野生蕙兰、春兰、建兰、寒兰、墨兰、莲瓣兰、春剑等都在其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植物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采伐31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案的审理,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让我们一起保护野生植物,共同守护美好生态。
供稿|刑 庭
原标题:《注意!一被告采挖野生春兰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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