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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01
陈某等人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以帮助在湖南省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兰某(化名)从广东省接至重庆市黔江区,并通过陈某为兰某安排食宿。后被告人刘某、陈某与刘某甲商量为兰某“介绍”婚姻。经人介绍联系到欲为其子李某求偶的朱某,朱某承诺事后支付其相应报酬,陈某便安排兰某与李某相亲。兰某得知实情后拒绝,刘某甲便摔坏兰某手机同时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辱骂、推搡、打耳光等暴力行为进行威胁。兰某妥协随后被送至城口“介绍”给李某为妻,陈某、刘某收取“介绍费”6.2万元。兰某在李某家生活期间,告知李某自己被拐骗情况要求离开遭拒后,趁机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将兰某解救。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刘某甲共同拐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朱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刘某、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分别并处罚金5万至1万元不等;对朱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女性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态,以介绍工作为名义诱骗被害人,从而实施拐卖妇女犯罪,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还对当地用工环境、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本案被告人陈某等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至重庆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在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放的专项行动中,采取有力措施,通过依法审理,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02
林某、丁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丁某某夫妇婚后已生育一儿一女。2010年丁某某怀孕,经人联系二人同意并商量卖给他人。2011年1月某日,丁某某按照约定在河北省某县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交给买家刘某,收取20000元。2016年,被告人丁某某再次怀孕,被告人林某联系到吴某某夫妻,欲将孩子生下来给吴某某抚养,双方均同意。按照约定,丁某某在12月某日于福建省某县医院产下一名女婴,林某将其抱至吴某某家中,并收取26000元。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再次怀孕,被告人林某的工友秦某某得知林某夫妇欲将小孩产下送人,便提出送给其继子池某某抚养,并愿意承担医药费、营养费,林某、丁某某同意。后丁某某于2018年2月某日在福建省某县医院产下一名男婴,交给池某某抱走,林某收取40000元。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丁某某夫妇合谋,先后将三名婴儿分别卖给河北省、福建省某家庭,二人从中获利共计86000 元。另查明,被卖三名儿童现在买方家身心状况良好,二被告人有两个未成年人子女,均系在校学生。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丁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林某、丁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六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未提起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经济困难不是出卖子女的借口,有偿“送养”更不是逃避法律的“免死金牌”。若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且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即是以“送养”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其行为区别于遗弃罪中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形。同时,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个案中,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庭现状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及适用缓刑,最大程度减少犯罪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影响,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盛某、荘某犯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荘某伙同唐某(已死亡)、盛某以“放婆家”的名义,将与父亲走散的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张某,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重庆市云阳县某村村民为妻,后二人育有一子。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荘某以出卖为目的,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出卖给他人为妻,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对被告人荘某、盛某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荘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成年男性群体因家庭贫困等方面问题难以娶妻,是诱发拐卖妇女犯罪的重要原因。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张某卖予他人为妻,且生育一子,导致张某与父母分离,最终成为他人传宗接代的生育机器。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最基本的人伦道德,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打击,绝不手软,以实际行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社会正义。
04
张某某拐卖妇女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外务工时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后两人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并相约回到重庆市云阳县。2008年1月,马某某与张某某生育一名男婴张某甲,马某某生育之后精神病发作,期间多次治疗无果。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云阳县境内一村民胡某甲联系商议后,张某某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马某某卖给胡某甲作为儿媳,马某某到胡家后和胡某甲儿子胡某乙于2017年7月生了女儿胡某丙,随后因精神病发作被送至云阳县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胡家因嫌弃马某某,张某某后将马某某接回一起生活至今。2017年11月某日,张某某接到民警传唤的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张某某坦白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害具有精神缺陷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由于拐卖妇女常常针对缺乏足够警惕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女性进行,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更需要人的照看和扶助。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男女朋友身份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害人贩卖给他人生女,完全漠视女方的个人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对社会的基本伦理造成冲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给予了其应有的惩戒。
05
方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方某与其妻李某某生育一女方某甲。2023年5月,因方某沉迷赌博,遂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方某甲由方某抚养。后因赌债无法偿还,方某便在某聊天软件称“宝宝没有人带”。唐某某于2023年5月某日通过胡某某的联系,驾车从重庆到云阳并支付6万元给方某后,方某将方某甲及其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本交给唐某某,唐某某遂驾车返回。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沪渝高速梁平互通拦下唐某某,并将被拐卖儿童方某甲解救。被告人方某于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方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决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为人父母不是简单地将孩子生下来,如果自身不良生活习惯不纠正,将为以后的生活埋下大量隐患。被告人作为父母对子女本有着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应为其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保护与保障,却因沉迷赌博让家庭分崩离析,甚至丧失道德底线,将亲生女儿出卖给他人,成为了最亲近的加害人,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综合了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提高了宣传教育影响,为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蔓延打下基础。
原标题:《市二中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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