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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常记酒后禁驾,沉醉不触法律
近日
尹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
拘役一个月
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某酒店参加酒宴期间饮用了一杯多白酒。14时许,尹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酒店向家中行驶,途中发现有交警正在查酒驾,尹某某随即驾车调头欲逃避酒驾检查,公安机关发现其车辆行驶异常后追赶截停,并带回酒驾整治点。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0mk/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分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虽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0mk/100ml,但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酒驾检查,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安全负责,广大驾驶员始终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原标题:《以案释法|常记酒后禁驾,沉醉不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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