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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安”居︱业主知情权,到底知何情?

2024-12-19 21: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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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你需要了解一下!

下面,结合南安法院近期审理的某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例一起学习吧……

案情回顾

曾某向某开发商购买南安某小区住宅,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近期,曾某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小区所有服务人员的名单、车位协议、公共区域收益明细、竣工验收的材料、公摊水电费收支明细等。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 曾某虽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其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行使业主知情权,可向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但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

最终,南安法院根据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判决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公共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曾某可查阅、复印相关文件和材料,对于不属于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依法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业主知情权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主要包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各项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等。业主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

法条链接

关于“业主”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本案中,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曾某基于其与开发商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成为业主并行使业主知情权。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条第五项属于为求规范的周延性而作出的兜底条款,并非意味着可以公开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是否属于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以对于行使共同管理权、监督权与前四项情形具有同样的必要性为标准去考量。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限制

业主合法行使知情权,仍需遵循合理边界,审判实务中,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不应再行支持业主公布、查阅的请求:

1.业主行使知情权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资料或者实际已发生的情况。本案中,曾某请求公布的部分事项并没有实际发生或无法证明实际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

2.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应当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业主再行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明显加重义务主体的负担。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每月在公告栏公示过的公摊水电费等情况,曾某再行主张公布,故法院不予支持。

3.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应当结合义务主体的职责范围来确定其是否为相关内容的公示义务人。本案中,曾某要求公布楼梯通道是否属于违建等内容,因物业公司并非相应的公布主体,故法院不予支持。

4.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有合理边界,特别是某些信息可能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时,应当优先保护隐私权,不得任意公布该部分信息。本案中,曾某要求公布的车位协议等,向该业主公布则侵犯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故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

遵循经济、简便原则

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为了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应的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若额外产生复制费用,可由业主自行承担,不应过大加重义务主体的负担。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当下,亦可采用“互联网+”模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用法治思维和科技手段推动业主维权新形式,如利用微信公众号、物业管理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来及时公布信息,降低公示成本并同时更好保障业主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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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素材来源网络

文字:王琳

原标题:《知法“安”居︱业主知情权,到底知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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