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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包工头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先行清偿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份,杜某、齐某等四人开始在开封某工地做楼梯踏步粉刷工作,该项目负责人为杨某。施工结束后,2023年9月20日,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将下欠劳务费明细发送杜某、齐某等四人。经核算,下欠四人工资款共计47800元。
后查明,杜某、齐某等四人务工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6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广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地坪及楼梯粉刷分包给康某,康某委托杨某为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经多次索要,2024年7月12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四人中的二人各转账5000元工资,其余工资款一直未支付。杜某、齐某等四人将项目负责人杨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观堂法庭,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款37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应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杜某、齐某等四人实际受案外人康某雇佣从事楼梯踏步粉刷工作,经核算,杜某、齐某等四人未支付的工资款为37800元,案外人康某应当支付。项目负责人杨某仅从事管理工作,并非实际雇佣人,杨某对杜某、齐某等四人的工资款没有支付义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杜某、齐某等四人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支付后可依法追偿。遂判决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杜某、齐某等四人支付工资款37800元。
判决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民工工资关乎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也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按照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清偿,不得以工程已经分包、转包他人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原标题:《农民工被包工头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先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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