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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出的快递发生损毁,损失由谁承担?
当前,快递物流行业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货物毁损、丢失等问题也时常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当寄出的快递发生损毁,寄件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白云区人民法院艳山红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快递损毁,理赔金额引发争议
原告张某某在某二手平台出售显示器一台,2024年2月7日与第三人达成交易,遂将显示器委托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托运,并告知被告需将商品进行妥善包装,保价3000元。2024年2月14日,被告将显示器送至目的地,第三人经检查发现商品未进行妥善包装并已发生损坏,于是拒绝签收。
理赔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原商品购买发票,证明原商品价值5000元。因未足额保价且被告存在明显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价金额3000元进行赔付。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以某平台二手交易价格为2200元左右为由,提出只赔付原告2200元并要扣除原告快递费用251元,实际赔付1900余元。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存在明显过失,拒绝支付快递费用,且商品实际价格远超保价价格的前提下,被告理应按照实际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后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交流不能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遂诉至法院。
耐心调解,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受理后,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都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员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方面向原告张某某说明其出售的为二手商品,在常年累月的使用中有一定的损耗,希望能够降低索赔金额;另一方面向被告某物流公司释法,物流公司应在运输时保证托运物的完整无损,货物损坏系被告运输不当造成,物流公司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调解员融情于理的释法明理,打开双方心结,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物流公司同意向原告张某某赔付2500元,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快递损毁、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寄件人和收件人应注意留存收寄件凭证,在收、寄快递包裹时,可以要求在快递服务人员在场时当面封装或者拆开,如确有必要,可以对封装、拆开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旦双方因货物出现毁损、遗失产生纠纷,录音录像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相关法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供稿:何 松
原标题:《寄出的快递发生损毁,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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