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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禹州:在朋友圈恶意泄愤辱骂他人?法院判决赔礼、赔钱……
与他人产生矛盾后,在朋友圈和微信群恶意泄愤辱骂,这种行为不仅不明智,还会触犯法律。近日,禹州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对相关当事人不当行为作出依法判决。
案情概述
刘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2024年5月,李某为发泄私愤,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刘某的身份证照片并配文“就这个人开公司瞎话连篇,不干人事不得好死”。之后,李某又将上述图片及配文发到该村有400多人的村民微信群。
刘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并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相关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进入审理后,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李某当庭删除了其朋友圈发布的上述侵权内容,但其不同意李某要求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被告李某心生怨气在其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原告刘某的身份证照片和辱骂言论,带有很强的侮辱性,其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客观上给原告刘某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相关微信群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是法治空间,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是公民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一旦突破法律“红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齐克功、王宁)
原标题:《事发禹州:在朋友圈恶意泄愤辱骂他人?法院判决赔礼、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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