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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例播报 |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这样判!
临时叫他人帮工,
提供劳务一方在帮工期间发生事故,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刘某为装修新房,指示安某先后召集何某等为刘某新房做木工,口头约定按300元/天计算工资,并提供午饭。2023年10月31日下午,何某与安某共同在刘某新房二楼安装大墙板,因地面不平整,何某不慎从楼梯上摔至地面受伤。何某当日被送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天。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无果,何某遂将刘某、安某诉至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指示安某召集何某等人为其新房做木工,并按照300元/天给何某、安某等人发放工资,何某、安某等人为刘某提供劳务,形成劳务关系。刘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及何某的雇主,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承担监管职责,何某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何某作业时将楼梯放置于不平整的地面,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施工,未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所受损害及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某对何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何某自担30%的损失。
劳务服务是当前用工市场的重要用工形式,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务大多是经熟人介绍,工作期限不固定,劳动者仅为雇主提供短期性、特定性的劳务。
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往往未能订立书面合同且未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管理制约能力明显弱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邓志鸿 马一倩
一审:戴 婷
原标题:《新法案例播报 |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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